采用預付費方式開展經營的,應在區級文化和旅游部門的指導下,自主選擇一家北京轄區內商業銀行作為存管銀行,開立唯一的預付費存管專用賬戶。在培訓機構開立預付資金專用賬戶之前,不得收取培訓課程預付...
“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的培訓場地建筑面積應不少于100平方米”“在培訓機構開立預付資金專用賬戶之前,不得收取培訓課程預付資金”……近日,北京市文旅局、市教委聯合印發了《北京市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設置標準(試行)》(以下簡稱《標準》),明確了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的設置條件,對培訓場所、管理及教學人員、培訓材料管理、財務管理等方面提出了具體要求。
未經批準培訓機構名稱不得冠以“中國”等字樣
《標準》適用的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以下簡稱“培訓機構”)主要類型包括:音樂、舞蹈、美術、戲曲戲劇、曲藝五類。培訓對象為面向中小學生以及3至6歲學齡前兒童,主要開展以培養興趣愛好、提高藝術素養和綜合素質、推進全民藝術普及為目的的非學歷類教育培訓。
《標準》規定,培訓機構的準入流程為:申辦主體先向各區教育行政部門提交申請,屬于文化藝術類的申請材料,由各區文旅部門按《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設置標準》進行審核,符合標準的,出具《北京市營利性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設立核準意見書》,區教育行政部門根據區文旅部門核準意見書頒發許可證,最后由各區市場監管局根據許可證頒發營業執照。
培訓場所方面,《標準》規定,培訓機構場所所在建筑不得設置在住宅建筑內;原則上不設置集體宿舍;培訓對象含有12周歲及以下兒童的文化藝術類培訓場所不得設置在地下、半地下或地上四層及以上樓層。
開展培訓教學的單個場地建筑面積應不少于100平方米,美術、音樂、戲曲戲劇、曲藝類同一培訓時段內培訓場地學員人均使用面積不低于3平方米,舞蹈類同一培訓時段內培訓場地學員人均使用面積不低于6平方米,確保不擁擠、易疏散。
施行“一證一址”“一證一照”,一個獨立法人只能申辦“一證”,“一證”只能對應設立“一址”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未經登記機關批準,不得擅自變更培訓地址、增設分支機構或培訓點。
培訓機構名稱方面,申請設立培訓機構,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其中應含有“文化藝術培訓”字樣。培訓機構對外使用的名稱應與批準的名稱一致。
未經批準,名稱不得冠以“中國”“全國”“中華”“中央”“國家”“國際”“世界”“全球”等字樣;未經批準,名稱中不得含有“大學”“學院”“學校”“高中”“幼兒園”“進修”“專修”等可能對公眾造成誤解或者引發歧義的內容和文字,避免與實施學歷教育的各類學校名稱相混淆。
預付資金必須全額存入預付資金專用賬戶
培訓機構管理人員、教學人員管理方面,《標準》要求,培訓機構的管理人員應當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定居,無犯罪記錄,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有大學專科及以上學歷,有相應年限的管理工作經驗。
培訓機構應當與所聘人員依法簽訂聘用合同、勞動合同或勞務協議,專職教學人員不得少于3人。教學人員的姓名、照片、培訓班次等信息應在其網站及培訓場所顯著位置予以公示。教學和教研人員須具備相應的職業(專業)能力證明。不得聘用中小學在職教師。聘任外籍教師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收費方面,《標準》要求,培訓機構的收費應符合北京市的相關規定,采用預付費方式開展經營的,應在區級文化和旅游部門的指導下,自主選擇一家北京轄區內商業銀行作為存管銀行,開立唯一的預付費存管專用賬戶。在培訓機構開立預付資金專用賬戶之前,不得收取培訓課程預付資金,預付資金必須全額存入預付資金專用賬戶。
按照2023年12月22日起實施的《北京市營利性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培訓課程預付費管理辦法(修訂)》,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收取的培訓預付費用,需全額存入該機構的預付費存管專用賬戶。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不得一次性收取或變相收取超過60課時或時間跨度超過90日的培訓費用,且不得超過5000元。
此外,《標準》還提到,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須及時在全國校外教育培訓監管與服務綜合平臺和北京市營利性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綜合監管服務平臺上對機構主體管理、資金管理、人員管理、材料管理、場地管理等內容完成信息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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