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防控校外培訓機構債務風險,防止資金鏈斷裂?校外培訓機構財務清算時如何保障學生和家長權益?舉辦者取得分紅回報要遵守哪些要求?
如何防控校外培訓機構債務風險,防止資金鏈斷裂?校外培訓機構財務清算時如何保障學生和家長權益?舉辦者取得分紅回報要遵守哪些要求?3月24日,教育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科技部辦公廳、文化和旅游部辦公廳、體育總局辦公廳聯合印發《校外培訓機構財務管理暫行辦法》(下稱《辦法》),對上述問題作出回應。
不得截留、私分、挪用或侵占機構資產
如何防控校外培訓機構債務風險,防止資金鏈斷裂?《辦法》提出多方面要求保障學員和家長繳費能享受培訓服務的合法權益。“校外培訓機構只有資產管理規范到位,才能有效防控債務風險,確保培訓業務正常開展。”教育部校外教育培訓監管司有關負責人表示。
《辦法》在機構的資產和負債管理方面提出了要求,強調要維護資產安全與完整,禁止非營利性培訓機構對外提供擔保,明確培訓機構申請貸款的使用方向,建立債務風險預警機制。
在資產管理方面,《管理辦法》明確校外培訓機構存續期間,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截留、私分、挪用或侵占機構資產,非營利性校外培訓機構不得對外提供擔保或者長期無償出借大額資金、資產設施。
在負債管理方面,《管理辦法》要求校外培訓機構申請貸款只能用于其自身發展,機構不得對舉辦者、負責人、實際控制人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這些規定以防止培訓機構發生財務風險,致使培訓機構存續不下去,無法開展培訓,損害學員享受培訓服務的權益,導致學員或家長的繳費損失。”中央財經大學會計學院財務會計系主任、教授宗文龍指出。
非營利性機構舉辦者不得分紅、取得回報
“強化收益分配監管至關重要。”教育部校外教育培訓監管司有關負責人指出,由于涉及多方利益,既要為校外培訓機構開拓培訓業務積累資金,也要考慮營利性校外培訓機構的投資者回報,還要防范舉辦者違規分配培訓機構凈資產或利潤,以免學生、家長和從業者等群眾利益受到損害。
對于舉辦者取得分紅回報,《辦法》區分非營利性機構和營利性機構兩種情形,分別作出規定。
其中,對非營利性校外培訓機構的凈資產,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使用分配,其舉辦者不得從培訓機構分紅、取得回報或分配剩余財產。對營利性校外培訓機構的利潤,要按照《公司法》和校外培訓機構章程有關規定進行分配。
應當依次清償應退學員培訓費和其他費用
校外培訓機構不再舉辦時,在財務清算過程中如何保障學生和家長的合法權益?“考慮到學生在校外培訓服務中比較分散、相對弱勢等情況,《辦法》進一步明確了學生培訓費優先清償的原則。”教育部校外教育培訓監管司有關負責人指出。
《辦法》規定了培訓機構的清算情形、清算主體、剩余財產清償順序和支配。其中明確,機構終止時,清算財產支付清算費用后,應當依次清償應退學員培訓費和其他費用,應發從業人員的工資、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稅款,應償還的其他債務。
如何確保《辦法》高質量實施?北京國家會計學院副教授韓菲提出多方面建議。一是促進校外培訓機構增強財務管理意識,掌握會計核算要求,從制度、機制、人才隊伍、信息系統等方面積極開展建設工作。二是加快建設全國校外教育培訓監管與服務綜合平臺系統,推動培訓費銀行托管、風險保證金等方式的落地,確保《辦法》提及的各項保障措施能夠盡快實施。三是會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研究制定校外培訓機構監督協同機制,扎實推進機構財務管理工作落地。
來源:本文內容搜集或轉自各大網絡平臺,并已注明來源、出處,如果轉載侵犯您的版權或非授權發布,請聯系小編,我們會及時審核處理。
聲明:江蘇教育黃頁對文中觀點保持中立,對所包含內容的準確性、可靠性或者完整性不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證,不對文章觀點負責,僅作分享之用,文章版權及插圖屬于原作者。
Copyright?2013-2024 JSedu114 All Rights Reserved. 江蘇教育信息綜合發布查詢平臺保留所有權利
蘇公網安備32010402000125
蘇ICP備14051488號-3技術支持:南京博盛藍睿網絡科技有限公司
南京思必達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版權所有 百度統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