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校外培訓機構缺乏經濟活動風險意識,盲目追求規(guī)模擴張,將收取的學生培訓費大量投向銷售與廣告、用于惡性競爭,造成機構資金鏈斷裂,甚至破產倒閉,發(fā)生“卷錢跑路”等損害群眾利益問題。
3月24日,教育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科技部辦公廳、文化和旅游部辦公廳、體育總局辦公廳聯合印發(fā)《校外培訓機構財務管理暫行辦法》(下稱《辦法》),從財務管理體制、資金籌集、資金營運、資產和負債管理、收益分配、財務清算、財務監(jiān)督等方面作出規(guī)定。
職業(yè)技能為主的校外培訓機構不適用
教育部校外教育培訓監(jiān)管司有關負責人指出,“雙減”前,一些校外培訓機構缺乏經濟活動風險意識,盲目追求規(guī)模擴張,將收取的學生培訓費大量投向銷售與廣告、用于惡性競爭,造成機構資金鏈斷裂,甚至破產倒閉,發(fā)生“卷錢跑路”等損害群眾利益問題。
雙減政策落地后,各地加強校外培訓機構監(jiān)管,積極探索財務管理方法舉措。上述負責人表示,構建校外培訓財務管理長效機制,統籌兩類性質校外培訓機構(學科類培訓機構為非營利法人,非學科類培訓機構為營利法人)監(jiān)管,出臺了《管理辦法》。
據悉,《辦法》對面向3至6歲學齡前兒童、中小學生開展校外培訓的校外培訓機構(以下簡稱機構)財務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對開展以職業(yè)技能為主的校外培訓機構財務管理活動,不適用本辦法。
機構應當設置獨立的財會部門
校外培訓機構的財務由誰來管,怎么管?《辦法》從領導體制、會計核算、會計機構、會計人員配備等方面,對校外培訓機構財務管理體制作出規(guī)定。
《辦法》要求,機構應當建立健全黨組織參與重大財務決策和監(jiān)督制度,建立相應的財務管理體制。機構應當設置獨立的財會部門,不具備單獨設置財會部門條件的,應當配備專職會計人員并指定會計主管人員。未設置財會部門或配備專職會計人員的,應當按規(guī)定委托相關中介機構代理記賬。
教育部校外教育培訓監(jiān)管司有關負責人表示,在會計機構設置上,考慮到不同校外培訓機構的實際,根據不同情況分別提出相應要求,避免“一刀切”。
舉辦者不得抽逃出資
在預算管理方面,根據校外培訓機構體量規(guī)模等情況,要求設置財會部門或配備專職會計人員的培訓機構,應當建立健全預算管理制度,合理編制預算或資金使用計劃。
資金籌集方面,再次強調,禁止中小學校舉辦或參與舉辦培訓機構;上市公司不得舉辦或參與舉辦面向義務教育階段學生的學科類培訓機構,不得通過發(fā)行股份或支付現金等方式購買學科類培訓機構資產;面向義務教育階段學生的學科類培訓機構不得由外資通過兼并收購、受托經營、加盟連鎖、利用可變利益實體等方式控股或參股。
“面向義務教育階段學生的學科類培訓機構不得由上市公司、外資來舉辦或采取資本運作方式出資,這將有效防止資本擴張對非營利培訓機構的侵害。”華中師范大學黨委副書記、教授查道林指出。
《辦法》還明確了舉辦者的出資義務和不得抽逃出資的要求。非營利性校外培訓機構成立后,舉辦者、負責人、實際控制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抽逃出資,不得通過拆借資金、無償使用等方式占用、挪用機構資金、資產。營利性校外培訓機構成立后,舉辦者不得抽逃出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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