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一次未成年人惡性犯罪事件的出現,都會引起社會的廣泛關注和對現行未成年人法律的思考。近期,正在修訂中的《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吸引了大眾的目光,該草案有什么亮點,分級預防具體是怎么回事,學校...
每一次未成年人惡性犯罪事件的出現,都會引起社會的廣泛關注和對現行未成年人法律的思考。近期,正在修訂中的《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吸引了大眾的目光,該草案有什么亮點,分級預防具體是怎么回事,學校在預防未成年犯罪方面將會承擔哪些職責?一起來看!
近日,遼寧大連13歲男孩蔡某某殺害10歲女孩后拋尸案件,引發各個媒體平臺的熱議。
@大連公安在“警情通報”中指出:
依據《刑法》第十七條第二款之規定,加害人蔡某某未滿14周歲,未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責任。同時,警方依據《刑法》第十七條第四款之規定,按照法定程序報經上級公安機關批準,于10月24日依法對蔡某某收容教養。
此事再度引發了全社會對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關注:未成年人侵害未成年人,法律到底保護的是誰?應該如何治理未成年人違法犯罪?
此次事件正逢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大修。
2018年,修改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列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明確由全國人大社會建設委員會牽頭起草,與未成人保護法的修改一并考慮。
那么正在進行的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草案是如何回應社會關切的問題的呢?
01
嚴加懲罰,不如未雨綢繆
面對這些低齡惡性犯罪事件,很多網友紛紛呼吁降低刑事責任年齡。
“從長遠來看,降低刑事責任年齡并不是最好的辦法?!?/strong>中國政法大學副教授苑寧寧說,低齡未成年人惡性案件屬于極端個案,因此而修改針對大多數人的一般性的刑事責任年齡制度,值得商榷。
未成年人犯罪防治,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也是家長、學校、社會缺一不可的長期工作。僅通過降低刑事責任年齡來擴大刑事犯罪打擊范圍,無異于將社會承擔的教育、引導作用由未成年人一力承擔;而犯罪實證研究亦證實該種做法難以取得預期效果。
據最高法院發布的數據報告顯示,目前初中生是未成年人犯罪的高發群體。導致未成年人犯罪的因素主要來自5個方面:不良社會環境、不良家庭環境、不正確的教育方式、權益得不到保護、自控能力較差。
因此,改變刑事責任年齡不是萬能藥。與其手忙腳亂“馬后炮”,倒不如關口前移“卒過河”。眼下必須去做,而且可能產生積極作用的,是如何未雨綢繆,落實現有法律規定,有效防范未成年人惡性刑事案件的發生。
此次預防未成人犯罪法的修訂進一步加強了“防范”工作。
02
分級預防,細化教育矯治措施
大量案件表明,未成年人實施犯罪行為之前,多有不良行為或違法行為,且其早期不良行為或違法行為多數沒有得到及時有效的干預。對此,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訂草案明確將未成年人的偏常行為分為不良行為、嚴重不良行為和犯罪行為等由輕及重的三個等級,并分別規定了相應的干預或矯治措施。
◆ ◆ ◆ ◆
不良行為是未成年人自我危害,尚未開始危害他人和社會,但如果不予干預會日益嚴重的行為。
包括吸煙、飲酒;多次曠課、逃學;無故夜不歸宿、離家出走;沉迷網絡以至于影響正常學習和生活等9種。
嚴重不良行為屬于嚴重危害社會的違法行為。
包括結伙斗毆;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等管制器具;辱罵、毆打他人;賣淫、嫖娼;吸食、注射毒品等9種。
◆ ◆ ◆ ◆
為解決未成年人嚴重不良行為因年齡原因不予相應的治安管理處罰、同時又缺乏跟進的矯治措施,導致很多未成年人一犯再犯直至走上犯罪道路的問題,修訂草案規定了公安機關可以采取的八項過渡性教育矯治措施。
八項過渡性教育矯治措施:
予以訓誡;
責令賠禮道歉、賠償損失;
責令具結悔過;
責令特定期限內定期報告思想狀況和活動情況;
責令遵守特定的行為規范,不得實施特定行為、與特定人員交往或者出入特定場所;
責令接受心理輔導、矯治或者其他治療;
責令接受未成年人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的觀護幫教;
責令遵守其他促進未成年人遵紀守法的要求。
對嚴重不良行為情節惡劣或者拒不配合、接受教育矯治措施的未成年人,修訂草案規定可以送專門學校進行矯治和接受教育。
修訂草案還針對重新犯罪的預防作出規定,包括訴訟中的預防工作;刑罰執行中的預防工作;刑罰執行完畢后的預防工作三方面內容。
此外,修訂草案統籌考慮與監獄法、刑事訴訟法以及即將出臺的社區矯正法有關規定的關系,豐富了訴訟中的教育、程序分流后的矯治、社區矯正期滿和刑滿釋放后的安置幫教等措施。
03
家庭要對有不良行為的孩子有效監管
專家表示,近年來,未成年人犯罪的背后往往存在監管缺失、教養不當、關愛缺乏、保護不力等共性問題。
21世紀教育研究院發布的一份教育藍皮書顯示,“家庭教育不當”“不良交友”“法制觀念淡薄”“學校教育的缺陷”等是誘發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主要原因,其中家庭因素所占比例最高。
中國教育科學研究院研究員儲朝暉認為,很多案例透露,未成年人實施犯罪行為之前,已經暴露很多不良或違法行為,但并未得到及時有效的干預。家庭應該承擔相應的監管和教育責任,如果家庭這道“防線”是牢固的,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避免此類案件的發生。
修訂草案強調,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對未成年人的預防犯罪教育負有直接責任,發現未成年人有心理或者行為異常的,應當進行教育、引導、勸誡,幫助其改正,不得放任不管、放棄監護職責。
很多網友認為,未成年人犯罪,家長應該擔責,修訂草案審議會議上人大委員譚琳則認為,針對嚴重犯罪行為的未成年人,盡管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不予刑事處罰,但也應該加大處罰力度、矯治力度,同時對監護人追究責任。
“實踐表明,未成年人犯罪跟監護人的履職不當、管教不嚴有直接關系。有的父母甚至在子女犯罪后有包庇、縱容的行為,還有的對受害人態度冷漠。因此,對實施犯罪的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應該給予相應的教育和處罰,幫助他們認識到自己的錯誤。”譚琳說。
吳月認為,從某種程度上說,未成年人犯罪意味著家庭教育的失敗,父母失職對未成年人權益的侵害,比任何來自其他方面的傷害都更為嚴重,“建議在家庭預防中規定監護失職責任。”
吳月建議,在草案中增加對家庭教育功能缺失或不當的社會干預措施,在監護人失職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等方面作出明確規定,切實將未成年人犯罪的家庭預防由空洞的口號變為可操作的法律條文。
04
專門對學校的管理教育責任進行細化規定
除了家庭教育,學校教育也對未成年人的價值引導有重要作用。
儲朝暉表示,目前,一些家庭和學校對學生的教育重成績、輕規范,很多未成年人并未及時培養基本規范、道德判斷能力及法治意識?!皬慕逃嵌葋碚f,一定要培養健全的人,而不是培養一個只考高分的人。”
此次修訂草案的一大亮點,是專門對學校的管教責任進行強化。其中第二章新增十四條至十八條,專門對學校的管理教育責任進行細化規定。
① 學校應當配備專職或兼職心理健康教師,開展心理健康教育,建立心理健康篩查和早期干預機制,預防和解決學生心理行為問題。
② 應當嚴格日常安全管理,及時排查可能導致學校欺凌事件發生的各種隱患,應當建立學校欺凌防控制度,發現有學生欺凌現象要及時制止、處理,必要時向公安機關報告等。
③ 學校還可以根據需要以購買服務的方式招聘社會工作者,長期或定期進駐學校,協助開展德育教育、法治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
④ 此外,草案明確規定出現不良行為,學校可以進行干預,采取由法治教師或法治輔導員予以訓導,要求其參加特定的專題教育等相關措施。
⑤ 草案還新增要求,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將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教育工作效果作為考核學校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學校違反本法規定不履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職責的,由教育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同時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目前,未成年人保護法修訂草案、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訂草案等6部法律草案在中國人大網公布,開始公開征集社會意見。征集意見截止11月29日。熱心的讀者可以直接登錄中國人大網(www.npc.gov.cn)積極提出自己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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