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教育廳聯合文化和旅游廳、科技廳、省體育局、民政廳、省市場監管局、住房城鄉建設廳、省消防救援總隊等八部門印發《四川省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管理辦法(試行)》。
明確招用人員需進行性侵等違法犯罪信息查詢,明確各部門主管責任……日前,四川省教育廳聯合文化和旅游廳、科技廳、省體育局、民政廳、省市場監管局、住房城鄉建設廳、省消防救援總隊等八部門印發《四川省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將全面從嚴規范非學科類校外培訓。該《辦法》自2023年2月1日起試行。
據介紹,《辦法》強調培訓機構開展的培訓活動不得與當地中小學校(園)教學時間相沖突,線下培訓結束時間不得晚于20:30,線上培訓結束時間不得晚于21:00等。
對從業人員錄用做出明確規定
《辦法》所稱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以下簡稱“培訓機構”)是指在四川省行政區域內,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舉辦,經各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同意、依法取得辦學許可后進行注冊登記,面向中小學校(園)學生開展文化藝術類、科技類、體育類等校外培訓的非學歷教育機構。培訓機構設置應當適應本地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符合教育、文化、科技、體育事業發展和人民群眾需求,貫徹黨的教育方針,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循教育教學規律和中小學生身心發展規律,切實保障師生身心健康。
《辦法》明確了各部門的主管責任。據介紹,文化和旅游部門、科技部門、體育部門分別為文化藝術類、科技類、體育類培訓機構的主管部門,應發揮專業優勢,按照“誰主管、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全面履行培訓機構的審核審批和日常監管、平臺監管及違法違規行為查處等職責。培訓機構舉辦者應是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企業或者自然人,并符合相關條件。中小學校(園)及其在職教職工不得舉辦或參與舉辦培訓機構。
對于培訓機構資金投入、經費來源以及固定場所,《辦法》也做出了規定。其中,同一培訓時段內,生均面積不低于3平方米。不得選用居民住宅、半地下室、地下室、違章建筑及其他存在安全隱患的場所。不得在中小學校(園)內舉辦培訓機構。培訓機構實行“一點一證”制度,一個固定且獨立使用的場所只能申辦設立一個培訓機構,辦理一個辦學許可證。
從業人員方面,《辦法》明確,培訓機構不得聘請在境外的外籍人員開展培訓活動。培訓機構應對擬招用人員和勞務派遣單位擬派遣至機構培訓場所工作的人員進行性侵等違法犯罪信息查詢。
一次性收費不得超過5000元
《辦法》明確,培訓機構經審批取得辦學許可證、營業執照或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后,應通過平臺完成注冊,實施“實名制”管理,如實登記培訓項目、培訓內容、培訓材料、培訓教員、培訓學員等信息,開設資金監管賬戶,使用平臺上架、售賣課程及退費,自覺接受主管部門線上監管。
同時,《辦法》強調了培訓機構的培訓時間,其開展培訓活動不得與當地中小學校(園)教學時間相沖突,線下培訓結束時間不得晚于20:30,線上培訓結束時間不得晚于21:00。不得對升學、通過考試或培訓效果作出明示或暗示的保證性承諾;不得在主流媒體及其新媒體、網絡平臺、公共場所、居民區刊登、播發培訓廣告;不得在中小學校(園)內開展商業廣告活動;不得以暴力、威脅等手段強迫學生接受培訓。
培訓機構應與學員簽訂培訓合同,規范使用《中小學生校外培訓服務合同(示范文本)》,并按照相關規定開具正式收費票據。《辦法》強調,培訓機構不得在公示的項目和標準外收取其他費用,不得使用“培訓貸”等違規方式收取培訓費用,不得向學生及家長售賣資料、書籍、輔助工具、器材等商品,也不得強制或變相強制學生及家長購買;不得一次性收取或變相收取時間跨度超過3個月或60課時的費用,且不得超過5000元。
四川省教育廳、文化和旅游廳、科技廳、省體育局、民政廳、省市場監管局、住房城鄉建設廳、省消防救援總隊等八部門同時還聯合印發了《四川省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設置標準(試行)》《四川省科技類校外培訓機構設置標準(試行)》《四川省體育類校外培訓機構設置標準(試行)》,均自2023年2月1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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