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所學校應當配備至少1名法治副校長,法治副校長主要由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司法行政部門推薦或者委派。
法治副校長工作應當由哪個部門牽頭?2月17日,教育部政策法規司副司長王大泉在新聞發布會上明確指出,教育部門在法治副校長制度的推進中負有主體責任。
《中小學法治副校長聘任與管理辦法》(下稱《辦法》)今日已經公布,將于今年5月1日起實施。《辦法》提出,每所學校應當配備至少1名法治副校長,法治副校長主要由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司法行政部門推薦或者委派。
記者注意到,實踐中,各地法治副校長工作牽頭部門并不一致,例如有的是人民法院牽頭,有的是司法行政部門牽頭,有的是普法辦牽頭,也有地方是未成年人保護委員會牽頭。《辦法》發布后,各地在確定牽頭部門時應如何把握?
王大泉指出,在《辦法》實施之前,各地的牽頭部門不太一樣,《辦法》對此做了相應規定。地方層面是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部門會同法院、檢察院、公安和司法機關來統籌推進法治副校長的制度,明確教育部門在法治副校長制度的推進中負有主體責任。
同時《辦法》也規定,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建立由相關部門參與的法治副校長工作聯席會議制度。“這里的相關部門包括上述五部門,還包括法治綜合管理部門,比如政法委、依法治理辦公室等等。牽頭部門可以由地方結合工作實際、歷史沿革等自主確定。”王大泉稱。
“要強調一點,無論誰是牽頭部門,教育部門都要承擔主體責任。而不是說,由法院系統牽頭,就跟教育部門沒關系。”王大泉表示,教育部門一定要切實按照《辦法》規定,對接好學校的法治副校長需求,建立好法治副校長人員庫,加強對法治副校長任職的培訓,加強對學校相關的指導,做好評聘考核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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