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屆畢業生的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可與綜合素質評價工作結合進行。
一、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考核考生本人的現實表現。
應屆畢業生的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可與綜合素質評價工作結合進行。
考生所在學校或單位(沒有工作單位的考生由鄉鎮、街道辦事處)應對考生的政治態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鑒定。對受過刑事處罰、治安管理處罰或其他違法違紀處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錯誤的事實、處理意見和本人對錯誤的認識及改正錯誤的現實表現等翔實材料,并對其真實性負責。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能提供對錯誤的認識及改正錯誤的現實表現等證明材料者,應認定為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有反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言行或參加邪教組織,情節嚴重的;
2.觸犯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法,受到刑事處罰或治安管理處罰且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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