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督學隊伍建設,促進督學管理的科學化、規范化和專業化,進一步提高教育督導工作質量,近日,江蘇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印發《江蘇省督學管理辦法(試行)》,一起來看——
為加強督學隊伍建設,促進督學管理的科學化、規范化和專業化,進一步提高教育督導工作質量,近日,江蘇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印發《江蘇省督學管理辦法(試行)》,一起來看——
江蘇省督學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督學隊伍建設,促進督學管理科學化、規范化、專業化,提高教育督導工作質量,根據《教育督導條例》《江蘇省教育督導條例》《督學管理暫行辦法》等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督學是指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選聘、由人民政府聘任,受教育督導機構指派,依法實施教育督導工作的人員。
第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教育督導機構負責督學的管理。
第二章 聘 任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督學與學校數不少于一比五的比例配備督學,其中專職督學按照每八百到一千名專任教師配備一名,并建立督學動態調整機制。
第五條 督學實行任期聘任制,每屆任期三年,連續任職不得超過三個任期。任期屆滿,自動解聘。
第六條 督學由具有教育教學或相關行政管理專長的人員組成,其中包含一定數量的人大、政府、政協及相關職能部門的專業人員和社會團體或民主黨派中的知名人士。
第七條 督學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貫徹黨的教育方針,熱愛社會主義教育事業,熱愛教育督導工作;
(二)熟悉教育法律、法規和政策,掌握必要的監督、指導、評估、監測等專業技能,具有豐富的教育教學、科學研究及管理經驗,有較強的組織協調能力、表達能力、綜合研究分析能力和必要的信息技術運用能力;
(三)遵紀守法,堅持原則,勇于擔當,廉潔自律;
(四)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從事教育管理、教學或者教育研究工作達到國家規定年限,工作實績突出;
(五)初聘年齡一般不超過60周歲,在教育領域具有特殊貢獻的,年齡可適當放寬;
(六)身心健康,能夠勝任教育督導工作且能保證工作時間。
第八條 督學聘任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根據相關規定及教育督導工作需要,擬定督學聘任方案,報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審定;
(二)相關單位根據聘任方案分配名額及要求,對照督學聘任條件,進行組織推薦,并報送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
(三)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對擬推薦名單進行初步審核,并將審核結果報送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
(四)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將審核確定的擬聘任人選名單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個工作日;
(五)公示期滿,由人民政府頒發聘書并向社會公布。
第三章 職責與權力
第九條 督學在教育督導工作中,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服從組織領導、遵守工作紀律、加強團結協作,完成規定任務,自覺維護督學形象;
(二)圍繞教育重點工作,根據人民政府及教育督導機構部署安排,開展各類督導活動;
(三)完成督導任務后,按規定程序報告有關情況;
(四)撰寫教育督導調研報告,對教育決策提出咨詢建議;
(五)自覺學習教育法律、法規和政策,參加教育督導培訓;
(六)完成人民政府及教育督導機構交辦的其他工作;
(七)對可能影響教育督導結果客觀公正評價的事項,應當主動回避。
第十條 督學實施教育督導時,可行使以下權力:
(一)就教育督導事項對政府及相關部門、各級各類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開展調查;
(二)聽取被督導單位和有關人員情況匯報,查閱相關文件、資料等;
(三)參加被督導單位與教育督導事項相關的活動,列席有關會議;
(四)發現有違反教育法律法規、違背教育規律等行為,要求被督導單位及時整改,并跟蹤整改情況;
(五)對師生或群眾反映的教育熱點難點等問題進行核查;
(六)發現危及師生人身安全、侵犯師生合法權益、擾亂學校正常教育教學秩序等事態,及時督促處理。
第四章 條件與保障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教育督導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十二條 各級教育督導機構應當為督學開展教育督導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兼職督學因參加教育督導工作產生的交通、食宿、勞務等費用,按照規定納入教育督導經費列支。
第十三條 各級教育督導機構應當按規定將督學培訓納入年度計劃,可采取集中培訓、網絡學習和個人自學等形式,其中督學每年參加集中培訓時間累積應不少于40學時。
第五章 管理與考核
第十四條 各級教育督導機構嚴格督學的日常管理,并實施督學任期履職考核。對考核優秀的督學予以通報表揚;對考核不稱職的督學,按照相關程序報請批準予以解聘。
第十五條 建立完善全省教育督導信息系統,加強對督學管理,動態掌握督學工作相關情況。
第十六條 建立督學退出機制,有以下情形的應予解聘:
(一)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督學職責的;
(二)因個人不當行為影響督導結果公平公正造成惡劣影響的;
(三)任期履職考核不稱職的;
(四)受到黨紀政紀處分、刑事處罰的;
(五)有其他原因不宜繼續擔任督學的。
第十七條 督學存在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等情形的,按照《教育督導問責辦法》《江蘇省教育督導條例》有關規定進行問責。
第十八條 督學因個人原因不能正常履職的,應當提出書面辭職申請,由教育督導機構于30日內按照相關程序報請批準并向社會公布。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選聘的專家組成員、特約教育督導員等,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江蘇省省督學聘任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來源:教育督導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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