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慶陽19歲墜亡女生曾遭班主任猥褻案有了新進展。6月23日,南都記者獲悉,日前,慶陽市中級人民對此案做出二審宣判,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此前,慶陽市西峰區(qū)人民法院以強制猥褻罪判處吳某厚有期徒...
甘肅慶陽19歲墜亡女生曾遭班主任猥褻案有了新進展。6月23日,南都記者獲悉,日前,慶陽市中級人民對此案做出二審宣判,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此前,慶陽市西峰區(qū)人民法院以強制猥褻罪判處吳某厚有期徒刑二年,并禁止其自刑罰執(zhí)行完畢之日起三年內從事與未成年人有密切接觸的相關職業(yè)。
墜亡女孩李某奕的父親告訴南都記者,二審中,吳某厚曾當庭改口,稱自己無罪。目前,李某奕父親提出的二審抗訴已被駁回,他稱正在請教別人如何向上級法院申訴。
19歲女生墜亡前曾遭班主任猥褻,被告一審獲刑兩年
2018年6月20日,慶陽19歲女生李某奕墜亡。輿論關注下,李某奕在慶陽六中讀書時曾遭班主任吳某厚猥褻一事被曝光。
吳某厚曾于2017年5月因猥褻行為被行政拘留10日,被立為刑事案件后,西峰區(qū)檢察院曾作出對吳某厚的不起訴決定,慶陽市檢察院隨后維持該決定。李某奕墜亡后,2018年8月,甘肅省人民檢察院決定撤銷前述兩級檢察院對吳某厚的不起訴決定,由西峰區(qū)檢察院提起公訴。
2020年4月10日,慶陽市西峰區(qū)人民法院對該案做出一審宣判。據被害人家屬代理律師提供的判決文書,法院認為,被告人吳某厚利用班主任身份,趁17歲的李某奕患病休息時實施了親吻額頭、臉頰、嘴唇及摟抱等猥褻行為,加重了李某奕的抑郁,李某奕進而多次自殺,吳某厚已構成強制猥褻罪。因其作為教師,應從重處罰。但案發(fā)后,吳某厚積極賠償被害人醫(yī)療費4.2萬余元,且此前無不良記錄,系初犯、偶犯,可酌情從輕處理。
最終法院判決,以強制猥褻罪判處吳某厚有期徒刑兩年,禁止其自刑罰執(zhí)行完畢之日起3年內從事教師、家庭教育指導、教育培訓等與未成年人有密切接觸的相關職業(yè)。
4月29日,李某奕的父親曾告訴南都記者,因對一審判決結果不服,他向當地檢察院申請了抗訴,但被駁回。他還表示,庭審時,被告人沒有認罪,也沒有道歉。一審宣判后,吳某厚提出上訴。
二審法院認定猥褻非自殺唯一原因,被告當庭翻供稱無罪
6月9日,慶陽市中級人民對此案做出二審宣判,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就案件中的爭議焦點和社會公眾關注的問題,慶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給出了部分解釋。
其中,慶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吳某厚的猥褻行為對被害人的自殺具有原因力,但不是唯一原因。被害人在案發(fā)后被診斷為抑郁癥和創(chuàng)傷后應激障礙,但根據在案證據,不排除被害人在案發(fā)前已患有抑郁癥或處于抑郁狀態(tài)。
李某奕的父親在接受南都記者采訪時表示,在二審中,李某奕墜樓身亡和吳某厚的猥褻行為仍被認為沒有直接關系,沒能被寫進起訴書。并且“被害人在案發(fā)前已患有抑郁癥或處于抑郁狀態(tài)”的說法讓他難以接受,他認為,要判斷被害人在事發(fā)前就有抑郁癥,至少應該找到醫(yī)學方面的證明,但事發(fā)前女兒一切正常,從未找過相關醫(yī)生。
李某奕的母親告訴南都記者,李某奕在吳某厚猥褻事發(fā)前開朗活潑,喜歡畫畫、看書,在學校有活動的時候還經常擔任主持人,抑郁無從談起。
李某奕父親還提到,此前吳某厚曾承認自己的行為不妥,而二審時吳某厚當庭翻供,改口自己無罪,辯稱在家時經常用嘴巴給孩子量體溫,已經習慣了。
南都記者致電慶陽六中,學校方面表示已經開除吳某厚,并且最終結果已經批復下來,校方近日正在向吳某厚本人轉達處理結果。慶陽市教育局也向南都記者證實,已經根據公檢法部門的判決結果,和吳某厚解除了雇傭關系。
南都記者了解到,根據教師法和《教師資格條例》的規(guī)定,因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處罰者,不能重新取得教師資格。
家人正請教如何向上級法院申訴,律師稱轉機難出現
李某奕父母的一審代理律師李瑩接受南都記者采訪時稱,她始終認為李某奕最后的死亡,跟吳某厚的猥褻行為有直接關系,“兩年的時間確實是輕了。”
李某奕父親表示,目前提出的二審抗訴已被駁回,他稱正在請教他人如何向上級法院申訴。
李瑩認為轉機較難出現,并且為李某奕父親的狀況感到擔憂。據介紹,4年來他持續(xù)為此事奔走,“事情發(fā)生以后,他心臟不太好,而且在我看來有很嚴重的應激創(chuàng)傷反應,(李某奕)弟弟也有。我每次看到他(李某奕父親),眼睛都是紅的。”她希望李某奕的父親能盡快開始新的生活。
李某奕的父親此前告訴南都記者,他從去年12月起就開始在家調養(yǎng),“兩年多,晚上都不敢睡踏實,一路堅持過來,身體都被掏空了。”
此前曾為李某奕父母代理申訴工作的律師竇雍崗認為,目前,我國未成年人保護的法律主要是未成年人保護法和刑法第237條,但是未成年人保護法僅僅是概括性的、原則性的規(guī)定,具有可操作性的條文少之又少。
“刑法第237條的規(guī)定又過于謹慎,特別是對于造成嚴重后果需要加重處罰的情形,沒有進行規(guī)定。行政司法機關在實踐中應用最多的依據是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和司法部聯合發(fā)布的《關于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但是這僅僅是一個指導性文件,還沒有上升到法律層面,令人遺憾。”竇雍崗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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