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2019年起,長沙“小升初”政策將進行大改革,長沙城區(qū)民辦學校與公辦學校微機派位同步進行。凡與公辦學校合作辦學的民辦學校,其招生計劃的50%采用微機派位的方式招生;凡沒有與公辦學校合作自主辦學的...
2019年起,長沙“小升初”政策將進行大改革,長沙城區(qū)民辦學校與公辦學校微機派位同步進行。
昨天,《長沙市城區(qū)民辦學校初中招生工作方案》發(fā)布。
從2019年起,長沙“小升初”政策將進行大改革,長沙城區(qū)民辦學校與公辦學校微機派位同步進行。凡與公辦學校合作辦學的民辦學校,其招生計劃的50%采用微機派位的方式招生;凡沒有與公辦學校合作自主辦學的民辦學校,其招生計劃的20%采用微機派位的方式招生。
擇校解讀:公民同招,同一天同時進行電腦派位;公辦投資的民辦學校50%進行電腦派位;非公辦投資的民辦學校20%電腦派位。
每一位小學畢業(yè)生可同時填報一所公辦學校志愿和一所民辦學校志愿;其中公辦學校志愿為必填項,民辦學校志愿為可填項。學生在填報民辦學校志愿時,必須選擇公辦學校志愿優(yōu)先還是民辦學校志愿優(yōu)先。
擇校解讀:學生可以選擇一所公辦一所民辦,公辦為必填,民辦可選;同時還要選擇學校排序;
民辦學校與公辦學校微機派位同步進行。教育行政部門保障為每個符合條件的小學畢業(yè)生提供一個公辦初中學位。
選擇公辦學校優(yōu)先的,若派中公辦志愿,不再參加民辦學校微機派位,也不再參加民辦學校自主招生。
選擇公辦學校優(yōu)先但未派中公辦志愿的,可參與民辦學校微機派位,若派中民辦志愿,即錄取到民辦學校;若未派中民辦志愿,則錄取到公辦派位學校或參與民辦學校自主招生。
選擇民辦學校優(yōu)先的,若公辦志愿與民辦志愿均派中時優(yōu)先錄取到民辦學校;若未派中民辦志愿,則錄取到公辦派位學校或參與民辦學校自主招生。
擇校解讀:如果兩所有一所被電腦搖號搖上,上這所學校;如兩所都沒有搖上,可以上公辦學校或者參加民辦學校的自主招生;若兩所都搖上,選擇排序靠前的學校就讀。
附全文:
為進一步規(guī)范義務教育階段民辦學校招生行為,保障教育公平,促進民辦教育健康發(fā)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等法律和《教育部辦公廳關于做好2018年普通中小學招生入學工作的通知》(教基廳〔2018〕5號)《關于進一步做好義務教育招生入學工作的實施辦法》(長辦發(fā)〔2016〕5號)《關于進一步做好義務教育階段招生入學工作的通知》(長政辦函〔2017〕27號)等有關政策規(guī)定,結合長沙市城區(qū)實際,特制定本方案。
一、招生計劃
民辦學校依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按照教育行政部門核定的辦學規(guī)模和辦學條件,根據教育部義務教育優(yōu)質均衡發(fā)展要求,嚴格控制辦學規(guī)模,科學制定并申報招生計劃。招生計劃須于當年3月1日前向市教育局申報,經審定批準后執(zhí)行,嚴禁無計劃、超計劃招生。
二、招生辦法
1.民辦學校初中招生按照《義務教育法》免試入學要求,和公辦學校招生同步進行,實行微機派位和自主招生相結合的方式錄取。
凡與公辦學校合作辦學的民辦學校,其招生計劃的50%采用微機派位的方式招生。
凡沒有與公辦學校合作自主辦學的民辦學校,其招生計劃的20%采用微機派位的方式招生。
2.民辦學校招收長沙市城區(qū)外的應屆小學畢業(yè)生,納入自主招生計劃。
3.民辦學校招收其配套樓盤業(yè)主子女或業(yè)主本人(樓盤未達配建標準開發(fā)商自身配建學校或當地政府之前已按相關政策認定屬于配套入學范圍),其業(yè)主子女或業(yè)主本人按照配套入學方式提前錄取,錄取人數計入派位計劃數。
4.民辦學校可以與公辦學校同等申報特長項目,特長項目及招生計劃必須經市教育局嚴格審批,特長招生錄取人數計入總計劃數。
5.凡選擇只在本行政區(qū)域(區(qū)縣市)、不跨區(qū)域招生的民辦學校,可以申請不進行微機派位,但必須嚴格執(zhí)行義務教育階段的招生政策。
三、招生程序
1.填報志愿
學生(家長)在充分了解民辦學校辦學理念、師資水平、基礎設施、招生計劃、收費標準、教育質量和辦學特色的基礎上,自愿選擇民辦學校填報志愿。每一位小學畢業(yè)生可同時填報一所公辦學校志愿和一所民辦學校志愿;其中公辦學校志愿為必填項,民辦學校志愿為可填項。學生在填報民辦學校志愿時,必須選擇公辦學校志愿優(yōu)先還是民辦學校志愿優(yōu)先。
2.微機派位
民辦學校與公辦學校微機派位同步進行。教育行政部門保障為每個符合條件的小學畢業(yè)生提供一個公辦初中學位。
選擇公辦學校優(yōu)先的,若派中公辦志愿,不再參加民辦學校微機派位,也不再參加民辦學校自主招生。選擇公辦學校優(yōu)先但未派中公辦志愿的,可參與民辦學校微機派位,若派中民辦志愿,即錄取到民辦學校;若未派中民辦志愿,則錄取到公辦派位學校或參與民辦學校的自主招生。
選擇民辦學校優(yōu)先的,若公辦志愿與民辦志愿均派中時優(yōu)先錄取到民辦學校;若未派中民辦志愿,則錄取到公辦派位學校或參與民辦學校的自主招生。
3.自主招生
城區(qū)學籍及外地回長小學畢業(yè)生已被公辦學校提前招生錄取、選擇公辦學校優(yōu)先并已派中、自愿填報選擇民辦優(yōu)先并已派中的,均不再參加民辦學校的自主招生。
統(tǒng)一微機派位后,民辦學校開展城區(qū)學籍及外地回長小學畢業(yè)生的自主招生工作。學生(家長)微機派位未派中志愿填報學校,仍需選擇到民辦學校就讀的,可到相應民辦學校參與自主招生,民辦學校確定錄取時,須與學生(家長)簽訂《自主招生承諾書》,報教育行政部門審批。
4.審核錄取
凡通過微機派位方式錄取的,由市教育局根據派位結果直接錄取。
凡通過自主招生方式錄取的,民辦學校憑學生(家長)簽訂的《自主招生承諾書》,向市教育局上報自主招生預錄名單。市教育局根據《自主招生承諾書》,審核最終錄取結果。
四、工作要求
1.民辦學校應提前向社會公布收費標準,同時告知學生(家長)招生和收費的相關政策,依法依規(guī)招生。民辦學校招生期間,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報名費;嚴禁提前收取學生學費;嚴禁以高額物質獎勵、虛假宣傳等不正當手段招攬生源;嚴禁任何學校收取或變相收取與入學掛鉤的“捐資助學款”。
2.民辦學校招生應遵循公開、公平和公正的原則,在市教育行政部門統(tǒng)一規(guī)定的時間內,明確具體招生時間和實施方案,按要求有序進行。民辦學校要充分尊重家長和學生意愿,不得以任何欺騙和強制手段招攬生源,不得違規(guī)簽訂協(xié)議。招生結束后,學校不得擅自招收已被其他學校錄取的學生。
3.民辦學校自主招生必須嚴格遵守義務教育階段免試入學規(guī)定,根據基礎設施、就讀條件、辦學特色等情況提出具體要求,根據自主招生方案組織招生。嚴禁自行組織或與社會培訓機構聯合組織以選拔生源為目的的各類考試,或采用社會培訓機構自行組織的各類考試結果;嚴禁提前選拔、組織招生,變相“掐尖”選生源;嚴禁以各類競賽證書、學科競賽成績或考級證明等作為招生依據。
4.民辦學校根據教育行政部門核定的招生計劃進行招生,主要接收本地生源,嚴格控制招收區(qū)域外學生。
5.選擇只在本行政區(qū)域(區(qū)縣市)內招生的城區(qū)民辦學校,必須在招生當年3月1日前向市教育局提出書面申請,經批準后,不進行微機派位,不得跨區(qū)域招生。
五、招生監(jiān)管
1.民辦學校應制定自主招生實施方案,向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并及時在學校網站和長沙市教育信息網向社會公布。
2.民辦學校招生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和國家、省市有關教育法律、法規(guī)、政策,依法依規(guī)招生。學校要建立健全監(jiān)督機制,成立招生工作領導小組,設立招生監(jiān)督舉報電話,主動接受家長、社會的監(jiān)督。
3.民辦學校自主招生期間,區(qū)教育局應加強指導和監(jiān)管,市教育局將聯合各區(qū)教育行政部門派出督查組專項督查,設立舉報電話,接受群眾監(jiān)督,及時查處,決不姑息。
4.民辦學校招生工作違紀違規(guī),由相關部門按照有關規(guī)定組織處理。凡違反招生政策的,視情節(jié)分別給予警告、限期整改、核減招生計劃、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等行政處罰或處理。
六、其它事項
1.本方案城區(qū)指芙蓉區(qū)、天心區(qū)、岳麓區(qū)、開福區(qū)、雨花區(qū)、高新區(qū)。
2.望城區(qū)、長沙縣、瀏陽市和寧鄉(xiāng)市教育行政部門根據本方案并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報市教育局備案審查后實施。
3.本方案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凡原有方案與本方案不一致的,按照本方案執(zhí)行。
今天,南京某民辦學校校長在看到長沙方案后表示:這就是教育部的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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