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提出了校外培訓行政處罰總體要求。規定適用對象為面向社會招收3周歲以上學齡前兒童、中小學生,違法開展校外培訓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要求校外培訓行政處罰應當遵循公正、公開的原則,堅...
《校外培訓行政處罰暫行辦法》
(教育部令第53號,以下簡稱《辦法》)
于今日(10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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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法》提出了校外培訓行政處罰總體要求。規定適用對象為面向社會招收3周歲以上學齡前兒童、中小學生,違法開展校外培訓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要求校外培訓行政處罰應當遵循公正、公開的原則,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引導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覺守法,共同抵制校外培訓違法行為,營造有利于學生成長成才的良好環境。
明確
“變相開展學科類校外培訓”形式
《辦法》第十八條明確了“變相開展學科類校外培訓”的形式——
■ 通過即時通訊、網絡會議、直播平臺等方式有償開展校外培訓。
■ 利用居民樓、酒店、咖啡廳等場所有償組織開展“一對一”“一對多”等校外培訓。
■ 以咨詢、文化傳播、素質拓展、競賽、思維訓練、家政服務、家庭教育指導、住家教師、眾籌私教、游學、研學、冬夏令營、托管等名義有償開展校外培訓。
有以上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訓主管部門會同其他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退還所收費用,予以警告或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處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中小學在職教師
參與學科類培訓從重處罰
《辦法》第十六條明確依法從重處罰的情形。包括屬于中小學在職教師且培訓內容為學科類校外培訓;實施校外培訓違法行為被處理后兩年內再次實施校外培訓違法行為;拒絕、阻礙或者以暴力威脅行政執法人員執法等。
發現校外培訓違法線索
如何舉報?
人民群眾監督舉報是發現校外培訓違法問題線索的重要渠道,對依法深化校外培訓治理具有重要作用。歡迎人民群眾如實監督舉報,如發現違法培訓問題線索,可通過國務院“互聯網+督查”、教育部官網、“中國教育督導”微信公眾號及各地開通的監督舉報渠道進行投訴舉報;如涉及違法違規收退費等經濟糾紛問題,還可通過全國12315平臺進行投訴舉報,也可向當地消協組織投訴舉報,共同推動形成群防群治的良好局面,共同維護學生及家長的合法權益。
來源:教育部
編輯:楊啟月、王筱
審核:范文,許南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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