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向中小學生的培訓不得使用培訓貸方式繳納培訓費用。
培訓機構須開立預收費監管專用賬戶,將預收費資金與自有資金分賬管理、面向中小學生的培訓不得使用培訓貸方式繳納培訓費用、建立健全校外培訓機構信用監管機制……12月13日,江蘇省教育廳官方微信公眾號發布消息稱,近日,江蘇省教育廳、江蘇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江蘇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等七部門印發了《省教育廳等七部門關于全面開展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預收費監管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通知》要求,在江蘇省行政區域內(含ICP在江蘇備案)面向中小學生的線上線下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以下簡稱培訓機構)預先收取的學員培訓服務費用(以下簡稱預收費)都應納入監管。
江蘇監管培訓機構預收費行為遵循三大要求
《通知》提到,為有效預防“退費難”“卷款跑路”等問題發生,實施中應遵循三項要求。一是全額監管。培訓機構須開立預收費監管專用賬戶(以下簡稱監管專戶),將預收費資金與自有資金分賬管理。預收費應先繳至監管專戶,后根據培訓完成進度,撥付至培訓機構自有資金賬戶。凡未完成服務的預收費都應存在監管專戶中,培訓機構不得擅用。
二是精準監管。從監管專戶向機構自有資金賬戶撥款時應按實際課消,逐課撥付。如采用分批撥付的方式,監管專戶上應留有余額,且額度不低于該培訓機構屆時未消課資金總額。三是系統監管。要將培訓機構所開課程、收費時段、收費渠道、退費安排、使用合同文本和開具發票等事項一并納入監管,全面系統規范培訓機構預收費行為。
同時,《通知》強調,一次性收費(含以充值、次卡等形式收費)不超過3個月或單科不超過60課時,兩者同時進行的,應選取收費時段較短的方式;收費必須使用監管專戶,不得使用其他賬戶和渠道收費。面向中小學生的培訓不得使用培訓貸方式繳納培訓費用。此外,對學員提出的退費要求,培訓機構應按合同約定確定退費金額。原則上應在5日內原渠道退款,其中未開課的,應當全額退款;已開課的,按照原約定的優惠方案扣除已消費金額后退款。
托管銀行通過管理平臺對培訓機構的預收費實施監管
針對建立信息化監管平臺方面,《通知》要求各地應建立信息化管理服務平臺,對培訓機構預收費實施監管。同時,實行預收費銀行托管。由教育部門會同地方金融監管、人行、稅務和銀保監部門選定具備托管能力且有自主開發的資金管理平臺的金融機構(以下統稱托管銀行)通過管理平臺對培訓機構的預收費實施監管。培訓機構在托管銀行開立監管專戶。托管銀行按照法律法規和托管協議約定,協助管理監管專戶,做好預付費代收撥付工作。
托管銀行應定期向教育部門通報監管專戶收款情況、撥付進度和賬戶余額等信息。使用政府部門建設平臺的,托管銀行應通過系統對接的方式,做好信息推送;使用第三方平臺的,托管銀行應向教育等部門開通查詢權限,并主動報送相關信息備查。
此外,在平臺投入使用前,各地可采用全額保證金模式進行過渡,即要求培訓機構與托管銀行簽訂協議并報縣級教育部門備案,開立風險保證金專用賬戶,按總額不得低于該機構收取的所有學員單個收費周期(3個月)費用總額的標準,存入保證金,并簽署放棄提款權利協議。過渡期原則上不超過1年。
《通知》指出,各地應嚴格執行教育收費公示制度,要求培訓機構在辦學場所、網站等顯著位置公示收費項目及標準,在學員卡、合同、繳費憑證等載明監管專戶賬戶等信息,督促培訓機構將所有課程納入監管。要建立信息通報制度,及時向社會發布納入監管的培訓機構名單、課程、價格等內容,開通投訴舉報電話信箱,接受社會監督。要指導托管銀行和培訓機構規范簽訂托管服務協議,為實施監管提供支撐。要健全風險預警機制,對培訓機構監管專戶實行動態監測,制定風險定級標準,根據風險程度,向社會發布風險警示。要建立健全校外培訓機構信用監管機制,加強預收費行為信用管理,依法依規認定失信行為,強化失信聯合懲戒。要加強行業自律,推動自律公約、宣傳培訓等工作,引導培訓機構主動接受監管,自覺規范運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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