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向學生、學生家長收取或者變相收取與入學關聯的費用。
不得變相收取入學關聯的費用,不得有價格欺詐等不當行為,不得強制或變相強制提供服務并收費……10月21日 ,記者從四川省教育廳公眾號獲悉,成都市教育局、成都市市場監管局印發《成都市營利性民辦學校合規經營指南》(以下簡稱《指南》),對營利性民辦學校辦學活動應遵守的監管規則和有關要求做出了明確規定。
根據《指南》,營利性民辦學校收費項目要符合《四川省營利性民辦學校監督管理實施辦法》關于收費管理的規定。不得向學生、學生家長收取或者變相收取與入學關聯的費用。收費使用法定票據,學費、住宿費按學期或學年收費。由學生自主消費或由學校按月或按學期收伙食費,專款專用,據實結算,定期公布,不得營利;其他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按學期自愿繳納,與學費、住宿費分開收取,據實結算,定期公布,不得營利。學校應依法依規建立退費制度,并在入學協議載明核心條款。學校因發布虛假招生廣告、招生簡章,進行虛假招生宣傳、違規招生等造成學生退學的,應當全額退還學生所繳納的費用。
《指南》還要求各級各類學校應當嚴格落實教育收費政策,不得違反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收取費用,不得有價格欺詐等不正當價格行為。學校服務性收費、代收費應當遵循學生及家長自愿和非營利原則,按學期或按月據實結算,不得強制或變相強制提供服務并收費,不得與學費、住宿費捆綁收取,不得在代收費中獲取差價、返還款或擅自提高代收費標準。
《指南》明確,各類辦學主體應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真實、合法、以健康的表現形式表達廣告內容。不得含有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不得欺騙、誤導消費者。其中,教育、培訓廣告不得含有下列內容:一是對升學、通過考試、獲得學位學歷或者合格證書,或者對教育、培訓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證性承諾;二是明示或者暗示有相關考試機構或者其工作人員、考試命題人員參與教育、培訓;三是利用科研單位、學術機構、教育機構、行業協會、專業人士、受益者的名義或者形象作推薦、證明。
同時,《指南》要求學校經常開展師德教育和法制教育,教師行為符合職業規范,遵守新時代教師職業行為十項準則。學校教職工聘任及試用手續合法完備。師生比符合相應規定,學科教師配備滿足課程設置需要,落實教職工準入查詢性侵違法犯罪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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