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學生作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受傷,或者在學校致他人受傷,由誰承擔責任?這是很多家長關心的問題。10日,鎮江丹徒法院介紹近日審理的一起因小學生課間奔跑摔傷引起的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案件……
未成年學生作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受傷,或者在學校致他人受傷,由誰承擔責任?這是很多家長關心的問題。10日,鎮江丹徒法院介紹近日審理的一起因小學生課間奔跑摔傷引起的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案件……
院方介紹,原告小哲與被告小樂、小軒(均為化名)均系鎮江市丹徒區某中心小學五年級學生。一雨天課間,小哲從教室內向外奔跑,過程中與小樂擦碰了一下。后小哲繼續向教室外奔跑,跑至教室門口時,小哲突然摔倒,頭部撞到走廊的墻面上,導致頭部等部位受傷。
事發后,小哲隨即被送至醫院治療,住院22天,經鑒定,構成九級傷殘。因小哲和小軒在課間有打鬧情況,原告遂將小軒、小樂及其父母和學校一齊訴至法院,要求賠償各類損失190440元。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責任的,應當承擔責任。
本案中,小哲作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遵守校規校紀,雨天課間奔跑未注意安全受傷,自身存在主要過錯。而該小學事發時沒有盡到嚴格管理責任,值班老師沒有按規定到場巡查,且雨天地面濕滑,學校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故對小哲摔傷后果存在一定過錯。
據此,法院酌定學校承擔20%的賠償責任,即除去已為原告墊付的醫療費22584.36元以及現金5000元,仍需賠償原告13810.51元。
同時,因原告沒有證據證明其摔傷與小軒、小樂具有因果關系,且當時并沒有發生三人相互追逐的事實,故法院駁回原告要求小軒、小樂承擔侵權責任的請求。判決后,原告不服上訴,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學校要充分認識到安全風險防范的重要性
采訪中,主審法官表示,我國的多部法律文件中均有對未成年人的保護,如《教育法》、《未成年人保護法》、《侵權責任法》、《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等,可能存在的侵權事件和責任承擔有:
1、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即學校承擔過錯責任,此時需要限制行為能力人舉證證明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存在過錯。
2、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八周歲以下)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此時學校適用過錯推定原則,即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需舉證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否則就要承擔侵權責任。
3、侵權人為校外人員時的責任承擔。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人員人身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4、學生致他人損害的責任承擔。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責任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對未成年人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的學校、幼兒園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職責范圍內的相關義務,造成未成年人致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與其過程相應的賠償責任。此時學校和監護人是否承擔責任均適用過錯責任原則。
學校作為教育機構,在教書育人的同時,要充分認識到學校安全風險防范的重要性。
為此,首先要定期組織部門對學校進行安全檢查,及時消除安全隱患;其次加強對學生課間或課外活動時的安全知識教育,增強學生風險防范意識;再者還要強化教師安全責任意識,敬崗敬職,對學生危險行為及時預判和處理,真正發揮學校的教育和管理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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