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26日,女大學生劉某未購買景區門票,通過登山小道進入廬山風景名勝區龍首崖景點,當日墜亡于龍首崖景點。劉某墜亡后未被立即發現。2021年8月6日,劉某父母向廬山公安局報案,廬山公安局于2021年...
2021年7月26日,女大學生劉某未購買景區門票,通過登山小道進入廬山風景名勝區龍首崖景點,當日墜亡于龍首崖景點。劉某墜亡后未被立即發現。2021年8月6日,劉某父母向廬山公安局報案,廬山公安局于2021年8月10日在龍首崖下方約60米處找到一具高度腐敗實體。經DNA比對確定死者身份為劉某。劉某父母在詢問筆錄中陳述劉某在高中時曾因學習壓力大,患有輕度抑郁癥,在墜亡前曾和母親發生爭執。在公安機關排除他殺的可能后,經景區安全管理部門協調,由保險公司補償劉某父母4萬余元。協議簽訂后,劉某父母未向保險公司請求補償,后訴至法院,要求景區管理部門賠償90余萬元。
江西省廬山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龍首崖景點作為開放式戶外景點,沿途設有安全警示牌,在臨崖觀景臺設有1.2米告的護欄,已經盡到了安全保障義務。在排除他殺的情形下,結合劉某生前患有輕度抑郁癥、獨自出行、事發前與母親爭執、拋棄行李以及景區安全保障措置齊全等,推定劉某死亡系自身故意造成,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當事人的觀念固守“有損害就要有人來填補”、“人死為大”的道德觀念長期以來對司法實踐產生不良影響,這也導致司法實踐中濫用“公平責任”。不合理的維權、誰鬧誰有理,不僅是對誠信友善的社會風尚的破壞,也是對公平正義的法治原則的踐踏。被告方作為景區安全管理部門,只有在違反安全保障義務時承擔責任,即被告必須有過錯。從本案來看,被告作為景區管理部門,盡到了安全保障義務,在原告未購買門票不符合理賠條件的情形下,爭取保險公司部分補償,體現了人道主義精神,劉某的死亡系自身過錯造成,應當自己承擔后果。
來源:天平陽光客戶端
編輯:田璇
來源:本文內容搜集或轉自各大網絡平臺,并已注明來源、出處,如果轉載侵犯您的版權或非授權發布,請聯系小編,我們會及時審核處理。
聲明:江蘇教育黃頁對文中觀點保持中立,對所包含內容的準確性、可靠性或者完整性不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證,不對文章觀點負責,僅作分享之用,文章版權及插圖屬于原作者。
Copyright?2013-2024 JSedu114 All Rights Reserved. 江蘇教育信息綜合發布查詢平臺保留所有權利
蘇公網安備32010402000125
蘇ICP備14051488號-3技術支持:南京博盛藍睿網絡科技有限公司
南京思必達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版權所有 百度統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