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規范校外培訓機構發展的意見》,切實減輕中小學生過重課外負擔,促進校外培訓機構規范有序發展,根據省紀委、省監委、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廳《關于在全省開展教育領域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突出問題專項治理的實施方案》要求,決定在全市開展校外培訓機構集中整治行動。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集中整治時間
2018年10月至12月。
二、集中整治范圍
面向中小學生的校外培訓機構。
三、集中整治重點
重點規范語文、數學、外語及物理、化學、生物等學科知識培訓;集中整頓校外培訓機構的辦學資質、安全隱患、教學內容、師資聘任、競賽考試、招生宣傳、收費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違規違法行為;堅決禁止應試、超標、超前培訓及與招生入學掛鉤的行為;嚴肅查處侵害群眾利益等問題。
四、集中整治措施
1.對不符合國家和省關于消防、環保、衛生、食品經營等管理規定和設置標準,存在安全隱患的校外培訓機構,一律停業整頓。整改不到位的,吊銷營業執照(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和辦學許可證。
2.對未取得辦學許可證和營業執照(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的校外培訓機構,一律停業整頓。對具備辦證條件的,指導其辦證;對不符合辦證條件的,責令其停止辦學并妥善處置。
3.對已領取營業執照(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但未取得辦學許可證的校外培訓機構,一律停業整頓。對具備辦證條件的,指導其辦證;對不符合辦證條件的,責令其在經營(業務)范圍內開展業務,不得舉辦面向中小學生的培訓。
4.對“超標教學”“提前教學”“強化應試”的校外培訓機構,一律吊銷辦學許可證。校外培訓機構開展學科知識培訓的內容、班次、招生對象、進度、上課時間等要向所在地縣級教育部門備案并向社會公布。
5.嚴禁校外培訓機構組織中小學生等級考試及競賽,對將校外培訓機構培訓結果與中小學校招生入學掛鉤的,一律追究有關學校、培訓機構和相關人員責任。
6.校外培訓機構在學科知識培訓中聘用不具備相應教師資格的人員或聘用在職中小學教師從事培訓活動的,一律停止其承擔的學科知識培訓教學任務。
7.對校外培訓機構存在一次性收費超過3個月、收費項目及標準未公示等違規收費行為的,一律退費整改。對存在虛假廣告或招生宣傳不規范的,一律依法予以處罰。
8.進一步規范義務教育學校辦學行為。堅持依法從嚴治教,對中小學校不遵守教學計劃、“非零起點教學”等行為,堅決予以查處并追究相關校長和教師的責任;對在職中小學教師誘導或逼迫學生參加校外培訓機構培訓、到校外培訓機構兼職等行為,嚴肅處理直至取消其教師資格。
集中整治校外培訓機構舉報電話和郵箱:
市教育局:0513-85098848,109124897@qq.com
市民政局:0513-59003632,ntmzjdf@163.com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0513-59000148,343878577@qq.com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0513-68280252,1124078436@qq.com
校外培訓機構專項治理工作市級聯席會議辦公室
2018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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