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印發《江蘇省督學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辦法》出臺是我省深入貫徹落實新時代教育督導體制機制改革的重要舉措,對進一步加強督學隊伍建設,促進各級督學...
近日,省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印發《江蘇省督學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辦法》出臺是我省深入貫徹落實新時代教育督導體制機制改革的重要舉措,對進一步加強督學隊伍建設,促進各級督學管理的規范化、科學化,提升教育督導工作質量具有重要意義。
《辦法》共6章20條。在督學聘任方面,《辦法》提出了督學配備比例要求,對擔任督學的條件、聘任期限、聘任工作程序等進行了細化;在職責和權力方面,《辦法》規定了督學在教育督導中應當履行的7項職責和可行使的6項權力;在條件與保障方面,《辦法》對教育督導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督學開展教育督導工作需提供的條件保障、督學參加培訓作出具體規定;在管理與考核方面,《辦法》明確了建立督學履職考核、問責和退出機制。對考核優秀的督學予以通報表揚,對考核不稱職的督學,按照相關程序報請批準予以解聘。同時,運用省教育督導信息系統加強對督學管理。
《辦法》主要有以下特點:一是緊貼時代要求。《辦法》緊緊圍繞關于深入推進新時代教育督導體制機制改革要求,依據《教育督導條例》《江蘇省教育督導條例》《督學管理暫行辦法》等規定,進一步完善我省教育督導工作機制。二是突出江蘇特色。《辦法》認真總結了全省各地教育督導機構和督學在日常工作中的有益探索和創新嘗試,在此基礎上對督學隊伍的遴選、培訓、考核、獎懲以及經費保障等機制進行規范和明確,契合我省實際。三是具有可操作性。《辦法》通過省級層面的設計,對督學選聘、聘任、考核、問責等方面以往較為模糊的概念和要求進行進一步厘清和界定,引導各地督學管理工作走上專業化軌道,具有較強的指導性和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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