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1日上午,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發布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十大案例,借此教育和警示未成年人。十大案例中有一起比較特殊的案例,將人們的視線引向此前鮮有關注的未成年人保護“區域”。該案中,常州某中學一女教師因與一未滿十四周歲學生發生性關系,犯下猥褻兒童罪被判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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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罕見特殊案例,提醒人們注意這個被忽視的未成年人保護“盲區”
據了解,黃某(女),原系常州市金壇區某中學老師,2013年時擔任受害人王某(男,2001 年生)所在初一某班班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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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某在明知其學生王某未滿十四周歲的情況下,仍于2014年3月至8月間,在家中、賓館等地多次與王某發生性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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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某年紀在30歲左右,離異,其與王某發生第一次關系,是在幫助王某輔導學習的時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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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黃某與王某多次發生關系后,王某的家人從王某的微信聊天記錄中發現有些不正常,結合該段時間孩子成績下降、經常不回家、甚至夜不歸宿,感覺到情況異常,于是反映到學校,由此案發。
案發后,黃某被金壇區檢察院以涉嫌猥褻兒童罪起訴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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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金壇區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黃某明知被害人王某系未滿十四周歲的兒童,仍多次與其發生性關系,其行為已構成猥褻兒童罪,依法應當從重處罰。 其有自首情節,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另其無前科,庭審中自愿認罪,可酌情從輕處罰。判決:被告人黃某犯猥褻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針對該案,辦案法官表示,黃某目無法紀,多次與兒童發生性行為,其行為已構成猥褻兒童罪,應從重處罰。 其身為人民教師,屬于對未成年人負有特殊職責的人員,卻違背法律和倫理,多次與未滿十四周歲的初一學生發生性行為,該行為性質惡劣,社會影響極壞,辜負了學生和家長對教師的尊重與信任,給被害人幼小的心靈及其家庭帶來心理創傷,人民法院對其依法予以懲處。 黃某為何沒有以強奸罪論處? 強奸罪 是指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交的行為。該罪侵犯的客體是婦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權利,即婦女按照自己的意志決定正當性行為的權利。犯罪對象是所有女性。因此該起案件中,黃某不構成強奸罪,而以猥褻兒童罪論處。 猥褻兒童罪 是指以刺激或滿足性欲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對兒童實施的淫穢行為。不滿十四周歲的男童女童都可以作為本罪的受害人或猥褻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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