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江蘇省宿遷市沭陽縣檢察院公訴孫某某猥褻兒童案的宣判日。法院采納沭陽縣檢察院建議,除判處孫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外,同時禁止其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五年內從事教育及相關工作。被害人的母親張女士對判決結果表示滿意。
記者當日從宿遷市檢察院獲悉,日前該市一小學教師在教室內多次猥褻女生被判刑,并被禁止其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五年內從事教育及相關工作。
2017年3月24日,是江蘇省宿遷市沭陽縣檢察院公訴孫某某猥褻兒童案的宣判日。法院采納沭陽縣檢察院建議,除判處孫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外,同時禁止其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五年內從事教育及相關工作。被害人的母親張女士對判決結果表示滿意。
孫某某原是某小學的數學老師,利用自己的教師身份,在2016年3月至6月期間,多次在教室內猥褻多名女學生,后因被害人的母親張女士報警而案發。
雖然《教師法》中規定因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已經取得教師資格的,喪失教師資格。但考慮到孫某某行為的惡劣性,其雖喪失教師資格,但仍然可以從事教育培訓等相關職業。為了預防再犯罪,保護青少年的安全,沭陽縣檢察院在提起公訴時,依法提出禁止從業的建議。據悉,這是全省首個針對性侵案件被告人的禁止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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