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省福州市長樂區人民法院對一小學保安利用職便猥褻女童一案作出一審判決,對被告人江某犯猥褻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3個月,并禁止其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假釋之日起3年內從事學校保安工作。
近日,福建省福州市長樂區人民法院對一小學保安利用職便猥褻女童一案作出一審判決,對被告人江某犯猥褻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3個月,并禁止其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假釋之日起3年內從事學校保安工作。
2017年10月30日17時許,身為長樂市某小學保安的江某利用執勤之機,將在該校門口附近玩耍的被害女童陳某某抱起,并實施了猥褻行為。當晚,陳某某的母親獲知后立即報案。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江某為了滿足性刺激,猥褻女童,其行為構成猥褻兒童罪,并應從重處罰。此外,江某身為學校保安,卻利用職業便利實施猥褻女童犯罪,犯罪動機卑劣,社會危害性大,根據犯罪情況和預防再犯罪需要,對其作出禁業限制決定。據此,作出如上判決。(原標題為《利用職業便利猥褻女童男子獲刑并受禁業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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