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與研究中心主任佟麗華指出,網絡企業尤其是大型平臺企業在未成年人網絡保護中發揮著重要作用。
國務院頒布的《未成年人網絡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這是我國首部專門性的未成年人網絡保護綜合立法。
《條例》規定了培育未成年人網絡素養、規范網絡信息內容、保護未成年人個人信息、防治未成年人網絡沉迷等未成年人網絡保護領域的基礎制度,并強調了平臺企業主體責任。
平臺企業如何落實即將施行的《條例》?如何構建未成年人網絡保護合規體系?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與研究中心主任佟麗華接受了新京報記者采訪。
佟麗華表示,未成年人網絡保護工作涉及政府、學校、家庭、企業等各個方面,只有各方主體共同努力,才能有效解決問題。采訪中,他特別強調了在多方共治中的兩方責任:一是平臺企業,二是家長。
“網絡企業尤其是大型平臺企業在未成年人網絡保護中發揮著重要作用。”他指出,在《條例》施行前,平臺企業應以負責任的態度對企業未成年人網絡保護狀況進行專項評估,尤其是對未成年人用戶數量巨大或者對未成年人群體有顯著影響的大型平臺企業,盡快開展一次專項評估是非常必要的。
《條例》對大型平臺企業提出六方面特別要求
“《條例》壓緊壓實平臺企業主體責任,明確規定了平臺企業在未成年人網絡保護中的具體義務。”佟麗華介紹,比如要求智能終端產品制造者應當在產品出廠前安裝未成年人網絡保護軟件,或者采用顯著方式告知用戶安裝渠道和方法;強化智能終端產品的未成年人保護功能;規范網絡信息內容管理;規定網絡產品和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健全網絡欺凌行為的預警預防、識別監測和處置機制等。
同時,《條例》第二十條明確了對未成年人用戶數量巨大或者對未成年人群體有顯著影響的網絡平臺企業的有關義務要求。
“在很多大型社交娛樂以及信息資訊類平臺企業,面臨著復雜的未成年人保護形勢。對未成年人用戶數量巨大或者對未成年人群體有顯著影響的網絡平臺企業不僅要模范遵守《條例》關于網絡企業所有合規制度的要求,還必須從六個方面遵守特別的要求。”佟麗華指出。
這些特別要求包括在網絡平臺服務的設計、研發、運營等階段,充分考慮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發展特點,定期開展未成年人網絡保護影響評估;提供未成年人模式或者未成年人專區等,便利未成年人獲取有益身心健康的平臺內產品或者服務;制定專門的平臺規則,明確平臺內產品或者服務提供者的未成年人網絡保護義務,并以顯著方式提示未成年人用戶依法享有的網絡保護權利和遭受網絡侵害的救濟途徑;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嚴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其他合法權益的平臺內產品或者服務提供者,停止提供服務;每年發布專門的未成年人網絡保護社會責任報告,并接受社會監督等。
嚴厲法律責任督促企業重視未成年人保護
根據《條例》,違反未成年人網絡保護義務的企業將面臨嚴厲的法律責任。
“多年來,未成年人保護等領域的社會法都面臨著社會上一個重大關切:那就是法律道德化,違反法律缺乏有效的處罰,違法成本過低。”佟麗華指出,《條例》規定了全面的法律責任條款,尤其是相關企業在違反條例要求的時候,本著寬嚴相濟的原則,規定了不同程度的法律責任:輕微違法行為由政府相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但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不僅企業將面臨高額罰款、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關閉網站、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等嚴厲處罰,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還將面臨罰款甚至從業限制等嚴厲的法律責任。
與此同時,佟麗華指出,法治的意義不是不教而誅,而是在及時完善立法的情況下保障社會健康有序發展。《條例》規定嚴厲法律責任的目的不是處罰企業,而是督促企業要重視未成年人保護工作。
“很多平臺企業對怎樣做好未成年人網絡保護工作了解不夠、重視不夠,也不清楚如何更好地做工作。”佟麗華說,從國家立法的角度來看,《條例》與其說給平臺企業提出了各種要求,不如說指明了方向、確立了方法,企業只有積極落實規定才能實現健康持續發展。
大型平臺進行未成年人網絡保護狀況評估是迫切工作
平臺企業在未成年人網絡保護中發揮著重要作用,如何落實是社會關注的問題。佟麗華提到了“定期評估”的要求。
“現在很多平臺企業依然沒有做到這一點。”他指出,此次《條例》中有幾項非常具體的條款,比如,第二十條要求“定期開展未成年人網絡保護影響評估”、“每年發布專門的未成年人網絡保護社會責任報告”;第三十七條要求“個人信息處理者應當自行或者委托專業機構每年對其處理未成年人個人信息遵守法律、行政法規的情況進行合規審計,并將審計情況及時報告網信等部門”;第四十二條要求“網絡產品和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健全防沉迷制度,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誘導其沉迷的產品和服務,及時修改可能造成未成年人沉迷的內容、功能和規則,并每年向社會公布防沉迷工作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佟麗華認為,平臺企業要么自己、要么委托專業的獨立第三方機構,按照相關法律政策要求,對企業未成年人網絡保護狀況進行專項評估,就如同身體定期體檢一樣,及時發現自身存在的問題,并采取改進措施。
“在《條例》施行前,平臺企業、尤其是對未成年人用戶數量巨大或者對未成年人群體有顯著影響的大型平臺企業,盡快開展一次專項評估是非常必要的。這是非常迫切的工作,也是國家立法的意義所在。”
同時,佟麗華指出,平臺企業內部部門林立,很多決策以及工作都圍繞著企業利益在開展,未成年人保護工作往往處于邊緣狀態,這嚴重影響了平臺企業開展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的成效。因此,他建議未成年人用戶數量巨大或者對未成年人群體有顯著影響的網絡平臺企業盡快建立未成年人保護內部協調機制,公司主要負責人牽頭協調,每年定期召開會議,從企業戰略、重大決策、重點工作等各方面貫徹未成年人保護理念,明確企業具體負責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的部門及其職責,負責開展未成年人保護工作。
家長在未成年人網絡保護中的責任不可替代
“政府、企業、家庭、學校、社會組織各方都要參與進來,只有各方主體共同努力,才能有效解決問題。”佟麗華說,無論在哪個國家,在數字時代發展過程中對數字技術的應用,相對于政府、學校、家長來說、企業都是走在前面的。因此,企業應該參與到培養未成年人網絡素養、培養老師和家長網絡素養的過程中來。
但佟麗華表示,在強調企業作用的同時,不能忽視家長的作用。在網絡沉迷、網絡消費問題上,家長的責任和作用是不可替代的。有些孩子使用成人賬號上網,比如父母賬號,一旦使用成人賬號,很多未成年人保護措施就無法進一步落實。另外,《條例》提到了示范作用,父母要規范自己的用網行為,如果父母整天玩手機,想管理孩子就會很難。父母與孩子溝通,包括引導孩子多參加線下活動,這些都是必要的。
記者了解到,社會上有一種聲音:即應用人臉識別手段解決未成年人用網問題。作為《未成年人保護法》修訂的專家顧問,佟麗華指出,在未保法修訂過程中多次討論過這個問題,“但大家認為人臉識別涉及非常敏感的個人信息,尤其涉及未成年人,使用人臉識別的方法要非常慎重。”他表示,平臺應該有更多的方法,家長也需要擔負起管理責任,把國家關于未成年人網絡保護的規定落到實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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