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間培訓室、集體宿舍應當配備不少于2個應急手電。
6月6日,教育部辦公廳、應急管理部辦公廳聯合印發《校外培訓機構消防安全管理九項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從場所設置、疏散條件等九個方面對校外培訓機構消防安全管理提出了具體要求。
《規定》明確了校外培訓機構消防安全條件,在場所設置方面,校外培訓場所設置應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培訓場所同一培訓時段內生均培訓用房建筑面積不少于3平方米,確保不擁擠、易疏散;原則上不設置集體宿舍;確需設置時,應當設置在獨立建筑內,且不得設置在地下和半地下建筑內。每室居住人數最多不得超過6人,人均使用面積不應小于5平方米。
同時,《規定》要求嚴格火災危險源管理。培訓時段內,不得動火動焊作業以及在建筑外部動火作業;其他時段動火動焊應當履行審批流程,并落實防護措施,安排專人監管看護。
在疏散條件方面,安全疏散門、安全出口、疏散走道、疏散照明等要達到基本條件要求;在消防設施器材方面,細化了滅火器、火災探測報警器、逃生繩等配備和使用要求。
《規定》指出,每間培訓室、集體宿舍應當配備不少于2個應急手電及與培訓學員人數相當的過濾式消防自救呼吸器,并在明顯部位張貼疏散示意圖。三層及以上樓層宜配備逃生繩等避難自救器材。
此外,《規定》要求,校外培訓機構定期開展檢查巡查,每月及寒暑假、新班開課前至少組織1次防火檢查。培訓期間,每2小時開展不少于1次的防火巡查。
《規定》還明確了校外培訓機構關于隱患整改、宣傳教育、疏散演練等日常消防安全工作任務,并列出了校外培訓機構消防安全管理嚴禁的相關行為,例如,嚴禁在培訓場所內及公共門廳、疏散走道、樓梯間、安全出口處違規停放電動自行車或充電、嚴禁在培訓場所內吸煙,使用明火取暖、照明、驅蚊,違規存放、使用易燃易爆危險品等。
《規定》強調,校外培訓機構落實消防安全主體責任,對照《規定》全面開展自查自評,及時發現和整改風險隱患,不斷完善消防管理制度;對存在突出安全隱患和消防安全違法行為的校外培訓機構,要立即督促整改,并及時向社會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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