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發改委、上海市教委近日印發《上海市民辦中小學收費管理試行辦法》,要求非營利性民辦中小學學費、住宿費標準調整應堅持平穩調整原則,有序進行,不得多頻次、大幅度調整,防止過高收費。并明確了...
上海市發改委、上海市教委近日印發《上海市民辦中小學收費管理試行辦法》,要求非營利性民辦中小學學費、住宿費標準調整應堅持平穩調整原則,有序進行,不得多頻次、大幅度調整,防止過高收費。并明確了調價周期和動態調整機制,原則上調價間隔不得少于2年。
《試行辦法》全文共21條,分為五個部分。該辦法自2022年3月15日起試行,有效期至2024年3月14日。
文件截圖。來源:上海市發改委網站
據介紹,上海市發改委、市教委制定該試行辦法,是為了促進民辦中小學教育健康有序發展,規范民辦中小學收費行為,維護學校和學生的合法權益。
在收費項目上,辦法規定,除學費、住宿費和代辦服務性收費外,民辦中小學不得向學生收取其他任何費用。
民辦中小學收費堅持公益屬性,實行分類收費管理。非營利民辦中小學的學費、住宿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學校可在不超過核定的學費、住宿費標準范圍內,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具體收費標準。營利性高中階段學校的學費、住宿費,實行市場調節價,收費標準由學校根據辦學成本、市場需求等因素自主制定。
民辦中小學按學期收取學費、住宿費,不得跨學期預收。民辦中小學學費、住宿費調整實行“新生新辦法、老生老辦法”。
對2年內發生過價格違法違規行為的民辦中小學,區人民政府應不予批準當前年度學費或住宿費調整申請。
民辦中小學應建立退費制度,學生退(轉、休)學時,學校應當根據實際情況退還學生一定費用。按學期計算,開學前申請退(轉、休)學的,學校應全額退還已收取的學費、住宿費;開學后上課時間不滿學期三分之一的,退還學費、住宿費三分之二;開學后上課時間超過三分之一的,學費、住宿費不予退還。
各區人民政府在審核收費標準過程中,應加強對非營利性民辦中小學收費成本調查,嚴格核減不合理成本,遏制過高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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