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5部門聯合發布了《關于推行中小學校長職級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實施意見》)。根據《實施意見》,濟南取消中小學校及其干部行政級別,實行校長職級制。
濟南5部門聯合發布了《關于推行中小學校長職級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實施意見》)。根據《實施意見》,濟南取消中小學校及其干部行政級別,實行校長職級制。
校長職級制實施范圍確定
市及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所屬公辦全日制中小學校、中等職業學校、特殊教育學校、幼兒園(以下統稱“中小學”)校長(含黨組織書記、幼兒園園長,以下統稱“校長”)列入中小學校長職級制度改革范圍。
列入校長職級制實施范圍的中小學校一律取消行政級別,按隸屬關系歸口縣(市)區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門管理。擔任中小學校長必須具有相應的任職資格,任職資格每2年認定一次,有效期4年。
校長職級制分四級九等 3年評定一次
根據《實施意見》,校長職級制實行后,中小學校長不再有類似處長、副處長等行政級別,將啟用校長職級序列。
中小學校長職級分為四級九等,分別為特級校長、一級校長(一、二、三等)、二級校長(一、二、三等)、三級校長(一、二等)。全市一級、二級、三級比例為3:5:2。其中,高中階段校長職級一、二、三級比例原則控制為5:3:2,特級校長的數量控制在中小學校長總數的3%以內,并兼顧各學段和城鄉學校。
中小學校長職級每3年評定一次,根據辦學業績、專業水平、教師認可、學生認可、同步評價等確定校長職級。市及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分別成立中小學校長職級評審委員會,負責對校長職級進行評審。
校長職級工資納入學校工資總額,由基礎工資和職級績效工資構成。基礎工資標準按照國家、省、市現行政策規定執行,職級績效工資標準按照上一年度所屬學校教師月人均工資額的50%-150%確定,其中70%按月發放,其他30%根據績效考核結果發放。
初聘校長需有多個學校任職任教經歷 任職6年要交流
校長每個聘期為3年,聘任期滿后,其職務、職級自然解除,經考察、考核合格可以續聘或交流聘任。
《實施意見》指出要完善校長交流制,年齡在45歲以下的初聘校長應該有2個及以上學校任職任教經歷。在一所學校連續任職滿2個聘期的校長應當交流,原則上不得連續任職超過3個聘期。
對特級校長和特別優秀的一級校長,在本人同意的情況下,根據規定可適當延長退休年齡,但最長不超過6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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