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0日,南京中級人民法院官方微信發布消息,近日南京中院對一起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作出宣判,劉某等三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一年三個月至四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處4萬至9萬元不等的罰金。
3月20日,南京中級人民法院官方微信發布消息,近日南京中院對一起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作出宣判,劉某等三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一年三個月至四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處4萬至9萬元不等的罰金。
法院經審理查明,從2010年4月起,劉某在南京某機關單位擔任副主任科員、主任科員期間,利用職務便利,應被告人嚴某的要求,非法獲取了一些包括企業名稱、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聯系人姓名、居民身份證號碼、手機號碼、固定電話等信息在內的企業信息,并將上述信息出售或提供給被告人嚴某、郭某。經統計,2010年4月—2016年9月,劉某向嚴某出售、提供包含公民個人信息的企業信息70余萬條,2011年11月-2016年7月,劉某向郭某提供包含公民個人信息的企業信息12萬余條。
劉某不但賣信息給郭某,還利用這層關系,從郭某手中拿到更多信息,再倒賣給別人。2015年11月至2016年7月,郭某以每年15000元的價格,向南京某網絡公司購買含有公民個人信息的企業信息,用于撥打電話推銷業務,并將上述信息提供給劉某。劉某又將上述信息出售給嚴某。經統計,郭某非法獲取包含公民個人信息的企業信息26169條,劉某出售公民個人信息39732條,嚴某出售公民個人信息10382條。
庭審中,劉某辯稱,企業信息不等于公民個人信息,用于企業登記的公民個人信息不再具有個人屬性,其行為不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
法院認為,劉某非法獲取、出售的信息中的個人姓名與通信通訊聯系方式、身份證件號碼等信息能夠單獨或者彼此結合識別特定自然人身份,屬于刑法中規定的“公民個人信息”,其非法獲取、提供、出售相關信息,情節特別嚴重,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
主審法官表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數量或者數額達到司法解釋規定的相關標準一半以上的,即可認定為刑法規定的‘情節嚴重’,構成犯罪。”
劉某利用職務之便泄露82萬條公民信息,屬于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構成犯罪,且對于這種侵害公民個人信息的“內鬼”,應依法從重處罰。為此,法院判處劉某有期徒刑4年,罰金9萬元。目前判決已經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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