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5日,省教育廳、省發展改革委、省科技廳、省文化和旅游廳、省市場監管局、省體育局、省地方金融監管局、省稅務局、江蘇銀保監局、中國人民銀行南京分行、省科協等十一部門聯合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強校...
4月15日,省教育廳、省發展改革委、省科技廳、省文化和旅游廳、省市場監管局、省體育局、省地方金融監管局、省稅務局、江蘇銀保監局、中國人民銀行南京分行、省科協等十一部門聯合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強校外培訓機構收費管理和預收費資金監管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要求全省各地全面規范各類校外培訓機構收費管理,全面加強預收費資金監管工作。
全面規范收費管理。《通知》對我省面向中小學生(含3-6歲學齡前兒童)的各類校外培訓機構(含線上、線下、學科、非學科類)的收費價格、收費時長、收費公示、收費合同等方面進行了詳細規范。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要全面執行政府指導價,非學科類機構要根據辦學成本、經濟發展水平、市場供需狀況、學生家庭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確定收費標準,堅決遏制過高收費和過度逐利行為發生。明確各類校外培訓機構收費時長跨度不得超過3個月或60課時,明確要求各類校外培訓機構要全面使用教育部、市場監管總局《中小學生校外培訓服務合同(示范文本)》(2021年版),并主動開具規范發票。要求各類校外培訓機構要主動公示收費項目、收費價格、監管賬戶等信息并接受社會監督,全面系統規范了校外培訓機構收費行為。
全面加強預收費資金監管。在2021年省教育廳等七部門發文規范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預收費資金監管的基礎上,《通知》進一步要求科技、文化藝術、體育等非學科校外培訓機構的預收費資金要全面納入監管。通過建設預收費資金監管信息化平臺,采取銀行(或其他相關機構)托管、“一課一消”“分期撥付”等形式,對各類校外培訓機構實施監管,同時將培訓課程、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時段、收費渠道、退費安排、使用合同文本、開具發票等事項一并納入平臺監管,實現“平臺收費、專戶核算、序時撥付、退費順暢、全程可控”的監管閉環。《通知》明確,在平臺投入使用前,各地可采用全額保證金模式過渡,要求培訓機構按總額不得低于該機構收取的所有學員單個收費周期(3個月)費用總額的標準在銀行存入保證金。過渡期原則上不超過1年。《通知》要求各地要將納入資金監管作為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接受審批的必要條件,從源頭上防范校外培訓機構資金風險。
強化部門協同監管。《通知》對各部門在校外培訓機構收費管理和預收費資金監管工作中的職責進行了明確。教育、科技、文化和旅游、體育等部門作為主管部門,分別牽頭抓好各類校外培訓機構的收費監管工作。發展改革、市場監管、地方金融、人民銀行、銀保監、稅務等部門依據自身職責,配合主管部門分別抓好培訓價格監管、指導銀行預收費、查處相關違法收費行為等工作。《通知》要求,對于校外培訓機構存在的未按規定明碼標價、價格欺詐、不公平格式條款、票據違規、虛假宣傳、消費欺詐、惡意漲價、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超時段收費和不執行政府指導價等違法違規行為,各相關部門要依法依規嚴罰重處。對不落實預收費資金監管要求的校外培訓機構,要采取約談、公示、收回辦學許可等方式予以懲戒,嚴防“退費難”“卷錢跑路”等問題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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