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為進一步貫徹落實相關通知精神,我省財政廳、教育廳修訂了《江蘇省普通高中國家助學金管理辦法》,用以規范普通高中國家助學金管理,確保資助工作順利實施。
修訂的《江蘇省普通高中國家助學金管理辦法》中對助學金適用的高中、助學金資助對象、助學金發放標準等都作出了明確規定,部分內容跟小編一起先睹為快吧~~
管理辦法中所指“普通高中”,指政府有關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批準設立并備案、實施高中學歷教育的全日制普通高中學校(含完全中學的高中部)。
1.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規范辦學; 2.經物價部門批準,比照公辦普通高中收費標準收費(非營利性民辦普通高中); 3.招收的學生中有符合管理辦法中規定的普通高中學生。
普通高中國家助學金的資助對象為具有正式注冊學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普通高中國家助學金資助對象占在校生的平均比例為蘇南和蘇中地區10%,蘇北地區15%,各地可結合實際確定所屬城區、各校的具體資助比例,并向農村地區、貧困地區和民族地區適當傾斜。
1.熱愛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2.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3.誠實守信,品德良好; 4.勤奮學習,積極上進; 5.家庭經濟困難,生活儉樸。
普通高中國家助學金由中央、省、市和縣(市、區)政府共同出資設立。省財政統籌中央補助經費,對經濟薄弱地區給予補助,補助比例根據財政保障能力分類分檔情況確定,最高不超過70%。
普通高中要從學費收入中足額提取3-5%的經費,用于設立校內獎助學金和學生特殊困難補助等支出。
普通高中國家助學金用于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學習和生活費用開支,平均資助標準為每生每學年2000元,實際發放時,可根據學生家庭經濟困難情況在1000元至3000元之間分檔發放。
每年9月底之前,普通高中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向學校申請國家助學金,填寫并提交《江蘇省普通高中國家助學金申請審批表》
普通高中應按規定受理學生的國家助學金資助申請,確保評定工作公開、公平、公正,擬資助學生名單應公示。并將最終確定的國家助學金資助學生名單錄入指定的學生資助管理信息系統。
普通高中國家助學金按學年申請和評定,按學期發放。
每年8月底前,省財政廳、省教育廳根據上學期末普通高中學生學籍人數和資助面預撥秋季學期國家助學金省補助資金。每年3月底前,撥付春季學期國家助學金省補助資金,并根據上年度末實際學籍人數和資助面清算秋季學期國家助學金省補助資金。
市、縣(市、區)財政和教育部門必須按照本辦法規定的資助標準和資助比例,足額安排普通高中國家助學金所需經費,在每年9月底之前將資助名額和經費預算指標下達到所轄各普通高中。
普通高中要嚴格按照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審定的名單發放國家助學金,并為學生集中辦理資助卡(銀行借記卡),以打卡方式發放國家助學金。各地、各校一律不得發放現金,不得以實物、服務等形式抵頂或扣減普通高中國家助學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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