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0日,遵照最高人民法院下達的執行死刑命令,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已依法對故意殺人、強奸犯麻繼鋼執行死刑。法院經審理查明:1992年3月20日22時許,被告人麻繼鋼進入江蘇省南京市漢中路140號原南京醫學...
6月10日,遵照最高人民法院下達的執行死刑命令,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已依法對故意殺人、強奸犯麻繼鋼執行死刑。
法院經審理查明:1992年3月20日22時許,被告人麻繼鋼進入江蘇省南京市漢中路140號原南京醫學院(現南京醫科大學)校園內,見該校女學生林某(被害人,歿年22歲)獨自在南樓111教室自習,即上前搭訕,遭林某拒絕。麻繼鋼遂持鐵棍將林某暴力脅迫至南樓天井南側東面門廳外口處,強行與林某發生性關系,其間因遭林某反抗,麻繼鋼持鐵棍多次擊打林某頭部。后麻繼鋼擔心罪行敗露,將林某拖至該天井北側教學樓窗戶下方一窨井處,頭朝下投入窨井后蓋上井蓋,又將林某的書包、書本、衣物等隨身物品投入旁邊另一窨井內,致林某顱腦損傷合并溺水引起機械性窒息死亡。隨后,麻繼鋼因形跡可疑被巡邏的校衛隊隊員盤查,搪塞應對后逃離現場。
2020年10月14日,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該案進行一審公開宣判,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宣判后,麻繼鋼提出上訴。2021年1月19日,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并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最高人民法院復核認為,麻繼鋼深夜在大學校園強奸女大學生,為制服被害人反抗,持鐵棍打擊被害人頭部,后擔心罪行敗露,又將被害人投入窨井,致被害人死亡,犯罪情節特別惡劣,手段殘忍,罪行極其嚴重;且其曾因盜竊犯罪被判刑,刑滿釋放后又犯罪,主觀惡性深,人身危險性大,應依法懲處并數罪并罰。第一審判決、第二審裁定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據此,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準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維持第一審對被告人麻繼鋼判處死刑的刑事裁定。
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執行死刑前,依法安排罪犯麻繼鋼會見了近親屬,充分保障了被執行罪犯的合法權益。檢察機關派員到執行現場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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