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校長夫婦“離婚不離家”,合伙開公司拿開發商兩千萬中南林業科技大學原黨委副書記、校長周先雁“離婚不離家”,通過前妻黃建新開的廣告公司,兩人“合伙”收受了湖南金園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鐘選才兩...
大學校長夫婦“離婚不離家”,合伙開公司拿開發商兩千萬
中南林業科技大學原黨委副書記、校長周先雁“離婚不離家”,通過前妻黃建新開的廣告公司,兩人“合伙”收受了湖南金園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鐘選才兩千萬元。
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開的鐘選才單位行賄罪刑事判決書,披露了上述事實。
據判決書:2013年至2015年期間,被告人鐘選才為金園公司順利承接湖南交通職業技術學院(以下稱交職院)教職工集資房開發項目及林科大教師安置房開發項目,送給時任林科大校長周某某及其前妻黃某某現金人民幣2000萬元,其中未遂700萬元。
判決書中沒有寫明周某某、黃某某的姓名。不過,中國裁判文書網此前公開的黃建新受賄一案二審刑事裁定書和周先雁受賄一審刑事判決書、二審刑事裁定書顯示,周某某即為中南林業科技大學原黨委副書記、校長周先雁;黃某某即為周先雁前妻黃建新,是湖南省長沙市千葉廣告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周先雁生于1956年8月,研究生學歷;黃建新生于1968年4月,比周小8歲。兩人2003年結婚,婚后生育一子。
2005年,周先雁任中南林學院副院長,三年后任中南林業科技大學校長(試用期一年),2010年3月正式擔任中南林業科技大學校長,2012年初任中南林業科技大學黨委副書記。就在周先雁出任中南林業科技大學黨委副書記、校長8個月后,2012年9月,兩人協議離婚。
對于離婚原因,黃建新說,二人還是夫妻關系,離婚是為了躲避黃所欠債務,離婚不離家。
判決書也顯示,雖然協議離婚,但是周先雁仍然“照顧”黃建新的“生意”,還向開發商索賄,因為黃建新“被人逼債”。
黃建新、鐘選才均供述,2013年,黃建新得知交職院要搞職工宿舍樓團購項目,就告訴了周先雁,希望周從中協調,周當時表示會支持她。不久,她就與鐘選才簽訂了合作協議,約定她幫鐘選才拿項目,鐘支付“勞務報酬”3000萬元。合同簽訂后,經周先雁簽字擔保,她先向鐘選才“借”了200萬元。后因土地成本上漲等因素,周、黃、鐘“三方協商”,勞務報酬從3000萬降到了1500萬。
協議簽訂,1500萬“勞務報酬”在望,周先雁開始宴請交職院的院領導,請托他們關照支持鐘選才。在其周旋下,鐘順利拿下了項目。當時,在參加確定開發商的校長辦公會上,另一個開發商得票數實際多于鐘選才的金園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可是仍然“敗北”。金園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副總經理喻某說,土地尚未摘牌,交職院就與金園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簽訂定向開發意向協議,并向政府推薦,“按照行業慣例,其他房地產開發公司一般情況下就不會再來搶這個項目”。
拿下項目后,鐘選才又給了黃建新600萬元,加上之前“借”給黃的200萬,黃建新一共拿到了800萬。這之后,由于項目土地一直未辦理摘牌手續,不符合雙方約定的付款條件,所以至案發前,周、黃二人未收到“勞務報酬”的余款700萬。這700萬,被法院認定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予收取,系犯罪未遂,對于該部分的犯罪未遂依法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
第一次合作“成功”之后,黃建新說,2014年7、8月,她在林科大看見鐘選才在施工現場指揮,就問周先雁,鐘是否在做林科大的安置房項目,周先雁默認了。不久,周先雁告訴她,鐘答應給500萬元“好處費”,讓她聯系鐘“收錢”。
鐘選才說,在承接林科大安置房項目過程中,周先雁首先為他提供項目信息、并向學校相關領導打了招呼,最后代表林科大與金園公司簽訂了相關合作開發協議。周先雁說,需要一筆錢養老,向他要500萬元,他答應了。
之后不久,周先雁稱黃建新被他人逼債,提出要100萬元,鐘選才往黃建新的賬戶打了50萬。可三個月后,周先雁再次稱黃被人逼債,索要剩余的“好處費”。鐘選才說公司資金緊張,周先雁就給他“出主意”,讓他找林科大借款。
鐘選才提出借款申請,周先雁則主持召開校長辦公會,最后拍板,以借款方式預付給鐘600萬元,并提前支付3000萬元工程款。拿到“借款”,鐘選才將剩余“好處費”給了黃建新。經過如此“操作”,黃“順利”拿到了50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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