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已滿12周歲不滿14周歲未成年人殺人、重傷害犯罪追究刑事責任的討論,引發廣泛關注。記者今天從最高人民法院獲悉:目前,人民法院共審結此類案件4件4人,犯罪人年齡在12至13歲之間,被依法判處10至...
近期,已滿12周歲不滿14周歲未成年人殺人、重傷害犯罪追究刑事責任的討論,引發廣泛關注。記者今天從最高人民法院獲悉:目前,人民法院共審結此類案件4件4人,犯罪人年齡在12至13歲之間,被依法判處10至15年有期徒刑。
最高法強調,審判既要成為對失足未成年人懲戒處罰的公堂,又應作為挽救教育的課堂。處罰上堅持“寬容但不縱容”,對于主觀惡性深、危害嚴重、特別是屢教不改的,該懲處的依法懲處,發揮警示教育作用,還被害人以公平,示社會以公道。
在審理婚姻家事、侵權等案件時,要注重強化監護責任和教育引導工作,引導父母依法履行監護職責。應當盡快改變對低齡未成年人專門矯治機構力量薄弱的局面,加快專門學校建設,逐步推動建立獨立的少年司法系統,讓實施了嚴重危害社會行為但尚未構成刑事犯罪的未成年人得到應有的矯治教育。
此前報道
邯鄲“初中生被害案”3人被刑事追訴!專家解讀
邯鄲13歲初中生被害案有了新進展。4月8日,南都記者從河北省人民檢察院獲悉,檢察機關審查認為,張某某、李某及馬某某3人作案時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故意殺人致被害人王某某死亡,情節惡劣,應當追究刑事責任。近日,經最高人民檢察院審查,依法決定對犯罪嫌疑人張某某、李某及馬某某核準追訴。
河北省人民檢察院發文稱,3月21日,邯鄲市肥鄉區公安局對涉嫌故意殺人罪的張某某、李某及馬某某提請檢察機關核準追訴。
檢察機關審查認為,張某某、李某及馬某某3人作案時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故意殺人致被害人王某某死亡,情節惡劣,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根據《刑法》第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河北省檢察機關逐級層報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張某某、李某及馬某某核準追訴。
近日,經最高人民檢察院審查,依法決定對犯罪嫌疑人張某某、李某及馬某某核準追訴。檢察機關將在嚴格依法辦案的同時,切實履行法律監督職責,進一步加大未成年人犯罪預防和治理力度。
南都此前報道,談及受害者家屬的訴求,13歲男孩家屬的代理律師臧梵清告訴南都記者,“我們的訴求就是從嚴從重判決(嫌疑人)”。
河北檢方發布專家解讀
上述案情通報發布后,河北檢方發布專家解讀,題為“低齡未成年人嚴重暴力犯罪可通過核準追訴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作者系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何挺。內容如下:
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在《刑法》第17條新增第3款規定:“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边@一規定將我國的刑事責任年齡從之前的14周歲,個別性地、有條件地下調到12周歲,提供了在司法體系內處理低齡未成年人嚴重暴力犯罪的一種路徑。
這一調整是在考慮未成年人犯罪新形勢、新特點的前提下,兼顧被害人和社會感受的立法應對,同時也表明,追究刑事責任和施以刑罰是處理低齡未成年人犯罪最后的手段,并需要針對每個案件和每個行為人的不同情況進行審查決定。
根據這一規定,追究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低齡未成年人的刑事責任需要符合下列條件:(1)實施的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犯罪行為;(2)客觀上需要造成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等后果;(3)對行為和行為人進行主客觀相結合的審查后需要達到情節惡劣的標準;(4)程序上需由案發地檢察機關層報最高人民檢察院,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后啟動刑事追訴程序,并最終由人民法院進行判決。
據悉,自2021年3月以來,最高人民檢察院按照《刑法》規定,對上報的低齡未成年人嚴重暴力犯罪案件依法開展核準追訴工作,對其中犯罪情節惡劣,符合核準追訴條件的案件依法予以核準追訴,對于未核準的案件也開展了相應的矯治教育和被害人救助保護工作。
當然,未成年人罪錯行為的治理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僅僅依靠追究刑事責任和處以刑罰并不能完全解決未成年人犯罪治理問題,需要加強對未成年人罪錯行為分級干預矯治體系建設,對未成年人罪錯行為開展系統預防和治理。
本案或成為“里程碑式”案件
據中國網3月29日報道,北京康達律師事務所陳麗莎律師當時介紹說,“邯鄲初中生被害案”之所以引發社會廣泛關注,究其原因主要是本案或將成為自2021年3月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實施以來,全國首例符合追訴條件的未成年人故意殺人案件。
陳麗莎認為,本案對于激活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的核準追訴制度具有重要意義,或將成為一件“里程碑式”案件。
陳麗莎告訴記者,結合目前公布的案件信息,可初步判斷,三名犯罪嫌疑人被最高檢核準追訴后,將面臨承擔《刑法》第232條故意殺人罪基本刑的刑事責任,但是不適用死刑。如果三名犯罪嫌疑人之間存在主從犯的情況,那么從犯的刑事責任有可能在有期徒刑內解決。
同時,《刑事訴訟法》第286條對于未成年人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情形,規定了犯罪記錄封存制度。犯罪記錄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但司法機關為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根據國家規定進行查詢的除外。依法進行查詢的單位,應當對被封存的犯罪記錄的情況予以保密。
此前報道
3月18日,河北邯鄲肥鄉區警方針對當地初中生被殺害一案接受總臺記者采訪。
被害人尸檢已結束
河北邯鄲肥鄉區警方表示,案發后,肥鄉區公安分局迅速啟動了命案偵破機制,成立了由60多人組成的專案組偵辦此案。目前,尸檢已結束。
邯鄲市肥鄉區公安分局政工監督室主任 李亞峰:報案到現在尸檢已結束,有很多證據,這個證據要形成一個完整的證據鏈。這個案子肯定要辦成鐵案,每一個細節咱們都要仔細調查,仔細地取證。
被害人尸體掩埋地坑深56厘米
目前未發現有成人參與作案
針對網絡上的“受害人被埋的坑深兩米”“是否有家長協助作案”等猜測,警方作出了明確回應。
邯鄲市肥鄉區公安分局政工監督室主任 李亞峰:經技術部門勘驗,坑深只有0.56米,也就是56厘米。所以說坑深兩米多,網上說有大人參與是不屬實的。
犯罪嫌疑人為有預謀作案
為掩埋尸體分兩次挖坑
此外,警方還表示,經過連日來的偵查,初步認定這是一起有預謀的犯罪案件。為掩埋尸體,犯罪嫌疑人分兩次在廢棄大棚進行了挖掘。
邯鄲市肥鄉區公安分局政工監督室主任 李亞峰:第一天(3月9日)挖過一次,然后到案發當天又在現場挖了一次。
邯鄲初中生被殺害案追蹤:18日凌晨進行了尸檢 律師團隊已現場取證
3月17日,河北省邯鄲市肥鄉區聯合工作組發布情況通報:3月10日,邯鄲市肥鄉區初一學生王某某被殺害。案件發生后,肥鄉區公安機關立即開展偵破工作。3月11日,涉案犯罪嫌疑人被全部抓獲,現已依法采取刑事強制措施。司法機關將對犯罪行為依法予以懲處。案件發生以來,相關部門全力做好受害人家屬安撫和善后工作,各方面工作正有序進行。
3月18日,紅星新聞記者聯系上被害學生王某某家屬委托的代理律師團隊,代理律師臧梵清的助理稱,目前,臧梵清律師已經接受被害學生家屬的委托,在現場進行了一些取證,并于18日凌晨陪同家屬一起見證了尸檢過程。
該助理表示,臧律師一行于17日到達事發現場,并與家屬一起在案發現場的廢棄蔬菜大棚內進行了挖坑的測試,“當時就是做了一個簡單的嘗試,男性女性、干過農活和沒干過農活的都嘗試了一下。那個趨勢相對來說還是比較明確的,現場凍土層還在,而且從空間大小來看的話,三個孩子在短時間內是完成不了的?!?/p>
案發現場
紅星新聞記者現場走訪發現,案發現場的廢棄蔬菜大棚位于張莊村,蓋滿了荒草和破舊的塑料布,緊鄰著周邊的村房。與被害人所居住的舊店村有十余公里的路程。張莊村居民稱,廢棄蔬菜大棚距離其中一名犯罪嫌疑人家很近,僅有百米左右的距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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