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長春市教育局發布師德師風建設六項規定,明確體罰學生、有償補課等行為的處理。
9月13日,吉林省教育廳官方微信“吉林教育”發布通知稱,吉林省長春市教育局于近日發布師德師風建設六項規定。
根據通知,師德師風建設六項規定中的首項規定為,體罰學生和侮辱、歧視等方式變相體罰學生,造成學生身心傷害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記過、降低崗位等級或撤職、開除等處分。
同時,索要、收受學生及家長財物或參加由學生及家長付費的宴請、旅游、娛樂休閑等活動,給予警告、記過、降低崗位等級或撤職、開除等處分,并責令退還或上繳違規收入。組織或參與針對學生的經營性活動,或者強制學生訂購教輔資料、報刊等謀取利益的,給予警告、記過、降低崗位等級或撤職、開除等處分,并責令退還或上繳違規收入。
針對有償補課,通知提到,在職中小學教師組織、推薦和誘導學生參加校內外有償補課,給予警告、記過、降低崗位等級或撤職、開除等處分,并責令退還或上繳違規收入,取消教師個人獲得的相關教育教學類榮譽稱號,直至依法撤銷其教師資格。
與此同時,在職中小學教師參加校外培訓機構或由其他教師、家長、家長委員會等組織的有償補課,給予警告、記過、降低崗位等級或撤職、開除等處分,并責令退還或上繳違規收入,取消教師個人獲得的相關教育教學類榮譽稱號,直至依法撤銷其教師資格。
此外,在職中小學教師為校外培訓機構和他人介紹生源、提供相關信息,給予警告、記過、降低崗位等級或撤職、開除等處分,并責令退還或上繳違規收入,取消教師個人獲得的相關教育教學類榮譽稱號,直至依法撤銷其教師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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