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外培訓機構應嚴格落實明碼標價規定,按要求公示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等內容,不得在公示注明的收費項目及標準之外加價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
為有效預防“退費難”、“卷錢跑路”等問題發生,今日(11月19日),廣州市教育局、廣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等聯合印發《廣州市校外培訓機構預收費資金監管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從合同規范、收費規范、預收費存管、退費規范、保險規定等方面提出明確要求,《辦法》自11月19日起正式實施。
不得以折扣優惠等理由打包、捆綁預收培訓費
根據《辦法》,校外培訓機構應嚴格落實明碼標價規定,按要求公示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等內容,不得在公示注明的收費項目及標準之外加價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校外培訓機構收費時段與教學安排應協調一致,最長不超過3個月或60個課時。不得以折扣優惠、加贈課時等理由,超過3個月或60個課時打包、捆綁預收培訓費。
校外培訓機構不得強制、誘導學員或者其監護人使用消費貸款支付培訓費,培訓服務不得捆綁貸款、金融等產品或服務。
另外,校外培訓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學員出具以該機構名義開具的發票等消費憑證,不得以舉辦者名義或其他名義向學員開具消費憑證。學員索要消費憑證的,校外培訓機構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
開設唯一預收費資金專用存款賬戶
《辦法》明確,校外培訓機構應當在其審批區域范圍內自主選擇具備監管條件的銀行,開設唯一的預收費資金專用存款賬戶(以下統稱專戶),由開立專用存款賬戶的銀行作為存管銀行(以下統稱存管銀行)存管預收費資金。
區教育行政部門可根據實際,在所轄行政區域內選擇“第三方托管”方式或“風險儲備金”方式開展預收費資金監管。
其中,采用“第三方托管”方式進行預收費資金監管的,存管銀行可以按照“一課次一銷”原則,在每次授課完成后撥付相應數額的預收費資金;或按照與授課進度同步、同比例的原則,參照以下比例進行資金撥付:授課開始后撥付預收費資金的30%,授課一個月后撥付預收費資金的30%,授課兩個月后撥付預收費資金的30%,授課結束后撥付預收費資金的10%。
采用“風險儲備金”方式進行預收費資金監管的,專戶內應按照一定比例留存預收費最低余額。當出現留存余額不足或是大額資金異動時,存管銀行應根據授權暫停資金撥付,并及時向校外培訓機構和教育行政部門發出風險預警、通報,由教育行政部門根據管理職責進行相應處理。
鼓勵校外培訓機構購買履約保證保險
在退費規范方面,《辦法》明確,學員在課程開始前提出退費的,校外培訓機構原則上在15日內按原渠道一次性退還所有費用。學員在課程開始后提出退費要求的,應按已完成課時的比例核算扣除相應費用,其余費用原則上在 30日內按原渠道一次性退還。合同條款另有退費約定的除外。
《辦法》還提出,在采用“第三方托管”方式或“風險儲備金”方式進行預收費資金監管的基礎上,鼓勵校外培訓機構購買履約保證保險,為學員提供進一步保障。
對此,廣州市教育局在解讀中稱,保險將校外培訓機構的履約風險轉移給保險機構,能夠為校外培訓機構預收費風險管控提供兜底保障。在保險期限內,因發生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校外培訓機構無法按照法律法規或培訓服務合同的約定向學員退還剩余預收費,造成學員損失的,由保險機構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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