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教育督導問責辦法》,以制度建設保障教育督導的權威性和實效性,更好發揮教育督導的監督、保障作用,省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組織研制了《江蘇省教育督導問責實施細...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教育督導問責辦法》,以制度建設保障教育督導的權威性和實效性,更好發揮教育督導的監督、保障作用,省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組織研制了《江蘇省教育督導問責實施細則(試行)》,先后征求多方意見,修改完善,經省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全體會議討論,并書面征求省紀委監委有關方面意見,報經省委、省政府同意,于近日正式印發。
《實施細則》共六章二十八條,從以下三個方面進行了細化。一是細化問責情形。對國家《問責辦法》三類問責情形進行了細化。對被督導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相關職能部門及其相關責任人問責情形由9條細化到16條;對被督導的各級各類學校、其他教育機構及其相關責任人問責情形由7條細化到18條;對督學、教育督導機構工作人員問責情形由6條細化到7條。二是完善問責運用。參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在國家《問責辦法》的基礎上,增加不予問責或者免予問責、從輕或者減輕問責兩種情形,建立健全容錯糾錯機制。三是強化問責監管。增加上級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對下一級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責令啟動問責或者直接啟動問責的有關內容。
下一步,省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將組織各級教育督導機構深入學習,持續宣傳,強化教育督導的嚴肅性、權威性,從制度建設上推動江蘇教育督導問責落地,保障教育督導更加有力、更加有效,為江蘇教育高質量發展發揮保駕護航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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