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教是當前乃至今后一段時間教育治理的主旋律。那么,對教師、對學生、對家長來說,法是什么?在學校以及平時的學習生活中,怎么來知法、守法,用法來維護自己的權益?無錫教育微信特別開設“學教育法 說教育事”專欄,邀請無錫市教育法律顧問團成員、江蘇神闕律師事務所的胡一律師,給大家講一講發生在學校中的法律小故事。
教師家訪過程中意外受傷可認定為工傷 某校張老師在家訪途中,不幸跌進堆放的樓板夾縫中,造成骨折,當時就住進醫院,后開刀住院用去醫療費10000余元。經該市教育局人事科調查核實,認定可以申請工傷處理。 根據江蘇省《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傷(亡)認定的暫行辦法》,教師負傷、致殘、死亡的原因,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認定為工傷(亡): 1.教師從事與本單位工作有著直接關系或為從事由本單位負責人臨時指派的工作,教師本人不能預見或抵抗而造成的傷亡; 2.在緊急情況之下從事對單位、對社會有益的工作或為維護國家和集體利益堅持原則而導致的人身傷害事故; 3.教師在規定的上下班時間內、在必經路線上或教師在出差、調動工作赴任途中,發生主要責任不在自己的交通事故; 4,教師為參加單位組織的文體活動(比賽)而導致的意外傷亡事故; 5.教師因工作而負傷,在治療或搶救過程中發生醫療事故而致殘或死亡的; 6.因緊急任務加班至深夜,不能回家休息,臨時在工作地點睡眠,遭到意外事故而傷亡,又非本人應負主要責任的; 7.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在實踐中,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認定為工傷: 1.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秩序傷亡的; 2.醉酒導致傷亡的; 3.自殘或者自殺的。 進行家訪,與學校工作有直接關系,是教師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張老師是在家訪途中不慎跌倒造成骨折的,如果不存在上述不得認定工傷的三種情形,則應認定為工傷。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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