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市防控指揮部的統一指揮下,常州教育系統將全面發動、全員參與防控知識培訓活動。在前期學習了《江蘇省中小學校防控指導手冊》的基礎上,進一步細化培訓方案,要求全市各級各類教師、校長通過常州教師...
在市防控指揮部的統一指揮下,常州教育系統將全面發動、全員參與防控知識培訓活動。在前期學習了《江蘇省中小學校防控指導手冊》的基礎上,進一步細化培訓方案,要求全市各級各類教師、校長通過常州教師發展學院網絡培訓平臺,參加在線考試,納入繼續教育培訓學時;學生和家長可通過“空中少年宮”公眾號平臺,參與主題式學習,各校通過“一校一策”個性化方案輔助家長和學生掌握各類應知應會防控知識;市教育局機關干部則通過OA平臺統一參加在線考試,做到人人學習,個個理解,一個不少!
昨天,
教育君給教師朋友們“安利”了
《教師復工必備手冊》,
回顧戳:
《教師復工必備手冊》,看這篇就夠了!
今天,
教育君同樣帶給學校領路人一份“指南”
——《校級領導復工指南》,
一起來看看吧!
根據《關于開展全市中小學幼兒園教師疫情防控全員線上培訓的通知》(常教應對肺炎領導小組〔2020〕14號)精神,全市中小學幼兒園教師將全員參加疫情防控線上培訓。為保證此項工作順利、有序,發揮校級領導在疫情防控線上培訓中的模范帶頭作用,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1
提高站位。校級領導要提高政治站位,以提高學校疫情防控專業化水平為目標,嚴肅、認真組織好本校教師參與線上培訓工作,確保全員參與,扎實有效。
2
積極參加。校級領導要率先垂范,按照要求和教師一同參加培訓,按照批次登陸常州市教師發展信息化平臺(www.jsfz.czedu.cn),認真學習校園疫情防控知識和相關法律法規。市教育局組織處將重點關注校級領導的專項知識檢測情況。
3
注重轉化。校級領導要注重將疫情防控知識轉化為校園疫情防控工作的實踐,各司其職、各負其責,抓提前思考、抓精準落實,靠前指揮、統籌協調,切實做到守土盡責。
4
加強督查。市教育局組織處對校級領導參加培訓情況進行專項督查,并做好結果反饋工作。
接下來,
讓我們來學習一波法律知識!
常州市教育系統疫情防控法律知識
領導干部篇
1
Q
關于疫情防控的主要法律、法規、司法解釋有哪些?
A
主要法律有《傳染病防治法》《突發事件應對法》《國境衛生檢疫法》《動物防疫法》《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法》《侵權責任法》等。
主要行政法規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條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國內交通衛生檢疫條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及《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管理辦法》等。
主要司法解釋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
2
Q
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是不是法定傳染病?
A
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規定,法律規定以外的其他傳染病,根據其暴發、流行情況和危害程度,需要列入乙類、丙類傳染病的,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決定并予以公布。2020年1月20日,經國務院批準,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發布了2020年第1號公告,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納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乙類傳染病,并采取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納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規定的檢疫傳染病管理。
3
Q
針對新型肺炎,人民政府可采取哪些防控措施?
A
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等相關規定,傳染病暴發、流行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力量,按照預防、控制預案進行防治,切斷傳染病的傳播途徑,必要時,報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決定,可以采取下列緊急措施并予以公告:(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劇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動;(二)停工、停業、停課;(三)封閉或者封存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公共飲用水源、食品以及相關物品;(四)控制或者撲殺染疫野生動物、家畜家禽;(五)封閉可能造成傳染病擴散的場所。上級人民政府接到下級人民政府關于采取前款所列緊急措施的報告時,應當即時作出決定。緊急措施的解除,由原決定機關決定并宣布。甲類、乙類傳染病暴發、流行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報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決定,可以宣布本行政區域部分或者全部為疫區;國務院可以決定并宣布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疫區。疫區內除采取前述緊急措施外,同時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對出入疫區的人員、物資和交通工具實施衛生檢疫;(二)對疫區進行封鎖;(三)封鎖疫區導致中斷干線交通或者封鎖國境。
4
Q
學校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有哪些相關規定?
A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2007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2013年)、《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2011年)、《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2013年)、《教育部關于印發<教育系統事故災難類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等三個專項預案的通知》(2009年)之《教育系統公共衛生類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等法律法規分別對學校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作出規定。
5
Q
學校在疫情防控中有哪些法定義務?
A
根據法律規定,學校的疫情防控義務至少包含以下五項:
一是教育義務。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第十條要求,各級各類學校必須對學生進行健康知識和傳染病預防知識的教育。
二是報告義務。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條要求,任何單位在發現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時,應當及時向附近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醫療機構報告。
三是不得傳播虛假信息。根據《突發事件應對法》第五十四條要求,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編造、傳播有關突發事件事態發展或者應急處置工作的虛假信息。
四是應急救援義務。根據《突發事件應對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發生公共衛生事件的單位應當立即組織應急救援,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擴大的必要措施。
五是不得提前開學。鑒于疫情防控的嚴峻形勢,教育部和各地教育主管部門均作出了延期開學的決定,其性質屬于《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以控制疫情蔓延為目的“停工、停業、停課”緊急措施,各級各類學校均應遵照執行。
6
Q
學校如何有效開展疫情防控和安全管理?
A
依法履行疫情防控和教育管理主體責任,并做到證據留痕。根據《未成年保護法》和《侵權責任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學校對未成年學生負有法定的教育管理職責。學校未盡教育管理職責,應在其過錯范圍內對學生的傷害事故承擔賠償責任。具體到本次疫情防控,如果因學校未履行法定職責導致學生受感染,學校將可能面臨行政處罰和民事賠償的雙重責任。
因此建議學校依法履行主體責任,嚴格執行當地政府出臺的特定時期的疫情防控有關要求,并參照《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落實保障、預防、整治、教育、救助五大職責,把學校疫情防控和對學生的教育管理保護職責有機結合起來。同時必須重視相關證據的收集和保留。因為一旦發生糾紛,即使學校切實履行了法定職責,但如沒有留下相應的證據仍可能承擔本不利的法律后果。因此,在學校疫情防控和教育管理活動中,要求學校和教職人員必須樹立證據意識,做到事事有痕。有效的證據保全對學校而言是一種自我保護,將有助于學校在履行主體責任時避免不當的風險。
7
Q
學校復課后,教職員工未及時返崗應如何處理?
A
分兩種情形處理。
經學校通知要求返崗后(應注意保留證據),該員工無正當理由仍不返崗的,學校可按照規章制度規定處理,直至解除勞動(聘任)合同。
經學校通知后(應注意保留證據),該員工確有客觀原因不能返崗的,應當要求其提供相應的證明資料,符合病事假條件的,補辦病事假手續。
8
Q
學校因疫情安排部分教職員工暫不返崗可采取哪些方式?
A
根據實際情況可采取以下不同方式。
一是員工申請中止勞動合同履行。中止履行勞動合同期間用人單位可以辦理社會保險賬戶暫停結算手續。中止履行期間,用人單位無需支付工資且無需繳納社會保險費。
二是員工請事假。事假期間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工資,只需正常繳納社保費即可。
三是員工請病假。在此期間,用人單位需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70%-80%(具體參見當地人社部門規定)支付病假工資。
四是協商安排職工年休假。根據部分地區規定,經與職工協商一致,用人單位可以優先安排職工年體假。
9
Q
延期開學后學校食堂承包合同應當如何管理?
A
基于不可抗力的法律規定,學校作為出租方應根據承租方在疫情期間食堂暫停開放期間的實際損失,考慮給予一定的租金減免。
10
Q
負有防治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的,應承擔何種法律責任?
A
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工作中,負有組織、協調、指揮、災害調查、控制、醫療救治、信息傳遞、交通運輸、物資保障等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的規定,以濫用職權罪或者玩忽職守罪定罪處罰。
常州有一位校長寫了篇
“關于抗疫期間校長該怎么做”的文章
被《江蘇教育》刊發了,
下面就讓我們一起學習一下吧!
《非常時期,校長必須落實“三位”!》
作者:李偉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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