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鞏固專項治理成果,進一步規范我省校外培訓機構辦學行為,我省印發《省教育廳關于加強校外培訓機構長效管理的意見》,具體內容如下——
為鞏固專項治理成果,進一步規范我省校外培訓機構辦學行為,我省印發《省教育廳關于加強校外培訓機構長效管理的意見》,具體內容如下——
省教育廳關于加強校外培訓機構長效管理的意見
切實加強校外培訓機構監管工作,事關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促進青少年身心健康發展,保障人民群眾合法利益。近年來,全省各地按照統一部署要求,大力開展校外培訓機構違規辦學專項治理工作,取得了明顯成效。為鞏固專項治理成果,進一步規范我省校外培訓機構辦學行為,構建標本兼治的長效管理機制,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全國全省教育大會精神,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規范校外培訓機構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8〕80號)、《省政府辦公廳關于規范校外培訓機構發展的實施意見》(蘇政辦發〔2018〕98號)等精神,遵循依法規范、分類管理、綜合施策、協同治理的原則,加強校外培訓機構長效管理,切實解決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中小學生課外負擔過重問題,形成校內外協同育人的良好局面。
二、明確監管重點
1.辦學安全。
校外培訓機構法定代表人是機構安全的第一責任人。 要大力開展安全教育,強化安全意識,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應急預警處理機制,加強人防、物防、技防建設。 校外培訓機構應根據公共場所衛生規范和標準,做好培訓場所環境衛生、通風、消毒保潔和防疫的定期檢查,從業人員必須每年體檢一次,不得錄用無有效健康證明人員。 校外培訓機構的消防、房屋、食品等必須符合國家、省相關法律法規要求,面向中小學生的校外培訓機構要參照中小學幼兒園安全防范工作標準執行。 校外培訓機構要安裝監控設備,實現培訓場所和培訓過程監控全覆蓋、無死角; 開展一對一輔導的場所(地)必須安裝監控設備,或采用透明可視的非密閉培訓教室。
2.師資隊伍。
校外培訓機構要建立健全師資及管理人員聘用、日常管理、業務提升等制度規定,注重抓好師德師風、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把好人員聘用關,對擬聘用人員的背景情況要進行審查。聘用從事學科類教學人員要有相應學科的教師資格證;聘用從事非學科類教學人員要有相應的專業資質;聘用外籍人員必須嚴格執行《全面實施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制度》(外專發〔2017〕40號)、《江蘇省外國專家管理辦法》及《江蘇省高校招收和培養外國留學生管理辦法》(蘇教外〔2019〕84號)等文件規定,嚴格從教資質、經歷。不得聘用中小學在職教師從事教學或管理工作,不得聘用有違法犯罪記錄或不良行為人員。要將所有教師姓名、照片、任教班次及教師資格證號等在培訓場所公示欄中公示,同時上傳到江蘇省中小學生校外培訓機構管理服務平臺,并做到上傳的信息完整準確。
3.教學內容。
校外培訓機構要遵循教育教學規律和青少年身心發展規律,堅持立德樹人,精心設計培訓內容,積極倡導全員、全過程、全方位育人。學科類培訓內容要向所在地教育部門備案并向社會公布,不得進行超綱、超前教學,不得將培訓結果與中小學招生入學掛鉤。校外培訓機構要加強對線下線上教學內容、教學活動的監管,教師不得發布有違背黨的教育方針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言論;不得向青少年傳教和組織有傳教內容的活動;不得借“國學”之名,宣傳封建迷信等糟粕;不得以聯合辦學等方式,違規實施學歷教育。
4.廣告招生。
校外培訓機構要踐行誠實守信,招生簡章和廣告必須真實、合法、準確。招生簡章要報縣級教育部門備案后向社會公示;廣告宣傳不得違反江蘇省人民政府辦公廳的相關規定,不得到中小學校內進行宣傳或招生。必須依據《江蘇省校外培訓機構培訓服務合同(示范文本)》與培訓對象或其監護人簽訂培訓合同,并嚴格履行合同約定。不得招收義務教育階段少年兒童開展全日制培訓,替代實施義務教育;不得招收3-6歲階段兒童開展全日制培訓,替代實施學前教育;不得違規聯合招生、雇傭中介招生;不得泄露培訓學生信息、騷擾學生或家長。
5.財務管理。
校外培訓機構要嚴格執行國家、省有關培訓收(退)費以及財務與資產管理的規定。培訓收費標準需進行備案和公示;收取的培訓費要打入培訓機構賬戶,并出具正式票據。校外培訓機構不得抽逃資金、挪用辦學經費;一次性收取學費時間跨度不得超過 3個月。鼓勵各地加強對校外培訓機構資金的監管,探索建立風險保障制度,對校外培訓機構銀行賬戶最低余額和大額資金流動進行風險防控,并實施預警,切實保護培訓對象合法權益。
6.黨建工作。
加強校外培訓機構黨建工作,是鞏固擴大黨執政的群眾基礎和社會基礎的現實需要,是實現校外培訓機構健康發展的重要方式和內源動力。校外培訓機構要高度重視并采取切實舉措,以提升組織力為重點,健全基層黨組織,優化黨組織設置,創新活動方式,擴大基層黨的組織覆蓋和工作覆蓋,充分發揮好黨組織的政治核心作用。校外培訓機構黨員人數在 3人以上的要建立黨組織,黨員人數不足3人的,采取聯合組建、掛靠組建等形式建立黨組織。機構法定代表人要更新觀念,強化黨建意識,提供黨組織開展活動必要的工作經費、場所、活動時間等。各地要加強工作指導,著力完善校外培訓機構黨建工作的體制機制,確保機構黨組織發揮作用有規可循、有章可依。
三、落實監管舉措
7.嚴格準入管理。
各地要結合實際,進一步完善校外培訓機構設置標準,并嚴格按照設置標準審批準入。 校外培訓機構不得擅自設立、分立、合并教學點(辦班點),或騙取辦學許可證,偽造、買賣、出借、出租辦學許可證,擅自改變機構名稱、培訓類別或層次、舉辦者等。 面向中小學生開展學科類培訓業務的機構,必須經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審批、登記管理機關注冊登記,并在規定的業務范圍實施培訓業務; 未經教育行政部門批準,任何組織和機構不得以家教、托管、咨詢、文化傳播等名義,面向中小學生開展與學校文化教育課程相關或與升學考試相關的補習輔導等培訓業務。 鼓勵發展以培養中小學生興趣愛好、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為目的校外培訓。
8.創新管理方式。
各地要積極探索適合本地區校外培訓機構管理的有效方式,努力構建社會監管體系。要發揮鄉鎮街道社區等基層組織的作用,將校外培訓機構納入社區網格化管理;要推動將校外培訓機構納入教育系統日常監管之中,鼓勵建立兼職督學、社會監督員,開展校外培訓機構評先評優等活動,鼓勵建立行業協會,健全行業自律準則和職業道德規范等。各地要加強信用管理,根據校外培訓機構的設置和管理要求,明確負面清單,并聯合相關部門進行失信懲戒。
各地要高度重視國家及江蘇省中小學生校外培訓機構管理服務平臺的應用工作,不斷完善平臺的信息數據,逐步實現校外培訓機構摸排、整改、審批、備案、年檢、預警等全過程信息化、精細化管理。要充分利用這一平臺,向社會公布校外培訓機構的有關政策、培訓內容、白名單、投訴舉報回應等信息,便于群眾在平臺上自行查詢,選擇合規機構,切實提高人民群眾滿意度。要加強工作人員業務培訓,明確平臺應用要求、管理和安全工作等,相關人員要詳細掌握校外培訓機構的有關政策,熟練應用平臺各項功能,確保各項信息及時更新,保障平臺的活力和功能發揮。
9.加強巡查和聯合執法。
各地要按照省政府印發《關于在市場監管領域全面推行部門聯合 “雙隨機一公開”監管的實施辦法》(蘇政發〔2019〕54號)要求,做好校外培訓機構“雙隨機一公開”檢查工作。 要建立隨機抽查事項清單、檢查對象名錄庫和執法人員名錄庫,制定隨機抽查工作細則,公布年度檢查方案; 凡面向中小學生開展培訓的機構,都要納入檢查范圍; 每年學校寒暑假期間,各地都要布置專項督查活動。
要繼續堅持并完善聯合執法機制。 各地要在聯席會議指導下,會同相關職能部門根據職權,定期通報情況,研究問題,開展聯合執法。 對校外培訓機構出現的違規違法辦學行為,要及時依法依規處置,直至吊銷辦學許可證,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有條件的地區要推動將校外培訓機構管理納入地方綜合執法體系。
四、強化監管保障
10.強化組織保障。
推進校外培訓機構長效管理,應堅持黨委領導、政府主導,全面落實以縣為主管理責任。要堅持并充分發揮校外培訓機構治理聯席會議議事、協調、決策作用;明晰日常監管責任,按照 “誰審批誰監管、誰主管誰監管”的原則,相關管理部門要根據職責分工,加強聯絡,密切配合,有效履職,形成部門監管合力。面向中小學生(含學齡前兒童)開展非學科類培訓,在登記機關注冊登記且無需取得行政許可的培訓機構,教育部門要根據相關規定要求,配合有關部門實施管理;面向中小學生(含學齡前兒童)開展培訓的“無證無照”機構,由教育部門會同市場監管等部門進行查處。
11.強化制度保障。
各地要將校外培訓機構管理工作納入重要議事日程,制訂并完善加強校外培訓機構管理的相關制度規定,建立校外培訓機構突發事件處置預案。 要落實基層工作人員和經費保障,采取有效措施,大力推動基層教育行政部門執法隊伍和能力建設。 各級教育督導機構要將規范校外培訓機構發展工作納入對下一級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職責考評內容,相關結果作為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參考。 對責任不落實、處置不到位,隱瞞實情、弄虛作假、做表面文章,人民群眾反映特別強烈的地方及相關部門、相關責任人進行嚴肅問責。
12.營造良好氛圍。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組織中小學校通過家長會、家長學校、家訪、專題報告等形式,并借助媒體,大力宣傳適合的教育是最好的教育理念,引導學生理性選擇和參加校外培訓; 要提醒家長認真履行監護職責,選擇合規合法校外培訓機構; 要引導校外培訓機構增強社會責任擔當,強化自我約束,樹立良好社會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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