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學校的輔導課上,兩位五年級的學生拿皮筋套著筆芯射著玩,結果導致其中1人右眼外傷性白內障,治療時植入人工晶體,被鑒定為九級傷殘。為此,受傷孩子的父母起訴到常州市新北區法院,要求對方和學校賠償。
事發時,小浩、小勇是常州某小學五年級同班同學。2017年3月2日傍晚上輔導課時,老師在講臺批改作業,學生們在做作業。這時,坐在教室最后一排的小浩和小勇已經完成了作業,就在位置上做起小動作。兩人并不是同桌,中間還隔著其他同學。先是小勇用筆芯套著橡皮筋玩,向小浩射了一下,射到小浩的腿上。
之后,小浩就拿起皮筋、筆芯就射向小勇,沒想到一下子射中了小勇的右眼部位。小勇當場痛得哭了起來。
老師發現后,小勇本人及在場同學都沒有把真實情況告訴老師。老師以為小勇是眼睛感染了,就讓他去衛生間清洗一下。此時,小浩主動陪小勇去清洗。直到放學,小勇還是眼睛痛得哭個不停,但他們還是沒有告訴老師原因。老師于是讓小勇趕緊回去讓家長帶著去醫院檢查。
當天晚上,經醫院醫生診斷,小勇的眼睛為外傷性白內障。此時,小勇才在電話里告訴班主任老師,是小浩玩筆時射到了他的眼睛。小勇治療眼睛一共花去醫療費20693.99元。
司法鑒定表明,小勇右眼人工晶體植入術后構成九級傷殘。為此,小勇和父母一起將小浩及家人、學校起訴到新北區法院索賠。
近日,新北區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庭審時,學校方面陳述了事發經過并表示,事發時間段為傍晚的輔導課,和國家規定的正常課程有區別,這一時間段屬于老師義務輔導時間,小勇和小浩做作業較快,做完后開小差導致了這一事故。
法院審理后認為,小勇首先用皮筋套上筆芯射小浩的挑逗行為,自身存在一定的過錯。小浩彈射筆芯是導致小勇受傷的直接原因,存在明顯過錯,應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學校對未成年人依法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的義務,傍晚的輔導課仍屬于課堂的范疇,不能免除學校的管理職責。當班老師未及時發現兩學生之間互相用皮筋彈射筆芯的危險行為,更未及時進行勸告、制止,存在管理上的疏忽,應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學校發現問題后的處理措施不存在明顯的不當,無明顯過錯。
此次事故造成的損失,包括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等共計213041.49元。綜合考慮,小勇自己承擔30%的責任,小浩和父母承擔40%的賠償責任,小學承擔30%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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