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0日下午4點半,小學放學。12歲女孩佳佳走出校門,她的外婆劉桂英早已等在那里。從今以后,佳佳就要隨她一起生活了。此前兩年多的時間里,因學習達不到母親李平的要求,佳佳多次遭到毆打。在公安機關...
4月20日下午4點半,小學放學。12歲女孩佳佳走出校門,她的外婆劉桂英早已等在那里。從今以后,佳佳就要隨她一起生活了。此前兩年多的時間里,因學習達不到母親李平的要求,佳佳多次遭到毆打。
在公安機關、人民法院先后出家庭暴力告誡書和人身安全保護令后,李平仍兩次用燒熱的鍋鏟將佳佳燙傷,嚴重侵害了佳佳的身心健康。
4月20日上午,江蘇省南通市崇川區人民法院經審理依法判決撤銷李平和佳佳生父的監護人資格,指定佳佳的外婆為其監護人。
“你們放心,外孫女是我的‘心頭肉’,我一定悉心照料,給她更多的關心和愛護?!泵鎸υ趫龅慕K南通崇川法院法官,老人再三保證。
佳佳今年12歲,目前在市區一所小學讀六年級。在她4歲那年,母親李平與父親張劍協議離婚。根據離婚協議約定,佳佳隨母親共同生活。
佳佳的外公外婆不跟母女倆住在一起,但時常會去學校接她放學。2018年起,外婆劉桂英發現,佳佳的臉上、身上經常出現各種傷痕。追問之下,孩子道出實情:媽媽時常會給她布置課外作業,如果不能及時完成,可能就會遭到辱罵甚至毆打。
去年4月的一天,因佳佳背課文沒達到要求,李平一氣之下將書甩到女兒頭上,佳佳面部、額頭都腫了起來??吹酵鈱O女一再受傷,劉桂英既心疼又氣憤,于是找到社區,在社區工作人員的幫助下報了警。經公安部門鑒定,佳佳的損傷程度為輕微傷。派出所向李平發出家庭暴力告誡書,要求其及時糾正不法行為,嚴禁對佳佳再次實施家庭暴力行為。
一紙告誡書,并沒能讓李平就此停止對女兒的暴力行為。今年1月,因佳佳沒有完成試卷測試,李平用指甲抓傷了佳佳的臉。經公安部門鑒定,佳佳的損傷程度同屬輕微傷。1月20日,崇川法院向李平發出人身安全保護令,禁止其對佳佳實施家庭暴力。
今年3月15日,李平在家燒飯時抽查她給佳佳布置的“提升作業”,發現女兒沒能完成,一氣之下抄起手中炒菜的鍋鏟打在了佳佳手上。燒熱的鍋鏟直接燙傷了佳佳的手背。
李平一再升級的家暴行為,讓劉桂英忍無可忍。在她看來,李平對佳佳生活上本就照顧不夠,“孩子經常晚上七八點打電話過來說沒飯吃”。不僅如此,李平動輒打罵、體罰佳佳的行為,導致佳佳身心都受到巨大傷害,已經無心上學。
李平實施家暴后,派出所、社區也曾通知孩子的父親張劍,要求其履行監護職責,但張劍未能采取積極有效措施。而且張劍這些年里無固定居所,也無法保障佳佳的基本生活。
“小孫女五歲之前都是跟我們一起生活的,現在我身體還算健康,也能照顧她?!睘榱思鸭训慕】党砷L,劉桂英在崇川檢察院工作人員的建議下向崇川法院提起訴訟。她認為,李平、張劍作為法定監護人,不能履行相應的監護職責,侵害了佳佳的合法權益,申請撤銷二人的監護資格,由自己擔任佳佳的監護人。
檢察機關支持起訴。崇川法院于3月22日立案。令所有人都震驚的是,該案審理期間,悲劇再次發生。4月5日,還是因為“提升作業”沒完成,李平拿起燒熱的鍋鏟拍向佳佳,直接燙傷了佳佳的右臉。
庭審中,李平也承認,大概從佳佳四年級開始,自己確實有體罰女兒的情況,但都是因為學習的問題,目的是為了培養佳佳成才,燙傷女兒也是情急,并非故意。
李平稱,離婚后的8年里,都是她一個人獨立撫養佳佳,其他人未給予任何幫助。因此,她也不同意劉桂英要求撤銷自己監護人資格的申請,她認為,孩子跟著外婆只能保證吃飽穿暖,只有自己才能給佳佳良好的生活和教育條件。
李平給女兒定的目標是“考進全國前三或者前五的大學”。為此,她在學校課業之外還給佳佳布置了不少“提升作業”,比如讓佳佳做大學英語四六級的測試卷,甚至成人高考的卷子。
小學六年級的佳佳,已經在她的規劃下學習大學本科英語。在李平看來,這是一種教育策略,只要在小學階段把英語攻下,上了中學就可以集中精力把時間花到其他科目上。動手打佳佳,也是從多次說教、女兒“屢教不改”開始的。法庭上,李平承認,如果同一個錯誤佳佳犯了三次,她就要教訓。
在庭審現場,李平還稱:“母親想想好,不要任性的去爭奪撫養權,因為這個社會不是說任性就有用,需要有錢的支撐,需要把小孩培養到一定的地步一定的臺階才有未來,這也是事實。”
這樣的教育方式,能不能達到預期的效果呢?也許很難有一個衡量標準。但孩子的改變卻是看得見的——案件審理期間,崇川區仁愛社會工作發展中心受崇川法院委托進行了家事調查,發現佳佳在學校整天憂心忡忡,明顯沒有同齡人的活潑快樂。中心出具的調查報告認為,法院發出人身安全保護令后李平仍兩次打罵、燙傷佳佳,給孩子的身心發展帶來了較大傷害與影響。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據有關個人或者組織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安排必要的臨時監護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依法指定監護人:(一)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的行為;(二)怠于履行監護職責,或者無法履行監護職責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給他人,導致被監護人處于危困狀態;(三)實施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
崇川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中,李平作為未成年人佳佳的監護人,本應正確履行監護職責,撫養教育佳佳,使其健康快樂成長,在面對其成長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學習問題時也應當正確對待,采取理性方式進行教育和引導。但李平在與佳佳共同生活期間,罔顧未成年人成長學習的客觀規律,急功近利,在佳佳不能順利完成其布置的所謂提升作業的情況下,長期對佳佳進行辱罵、毆打,致使佳佳身體多處受傷,嚴重損害了佳佳的身心健康。特別是在公安機關和人民法院連續發出家庭暴力告誡書和人身安全保護令后,李平非但沒有認識自身錯誤,規范自身行為,反而變本加厲,升級家暴行為,性質極其惡劣。
法院認為,張劍作為佳佳的另一監護人,在明知女兒被李平多次毆打、全身傷痕累累的情況下,怠于履行監護職責,沒有采取積極有效的保護措施,致使佳佳處于危困之中,且當庭表示放棄對佳佳的監護權。鑒于此,李平、張劍已不適合繼續作為佳佳的監護人。劉桂英申請撤銷二人的監護人資格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予以支持。
鑒于佳佳自幼與劉桂英共同生活至五歲,雙方具有較深的感情基礎,劉桂英也愿意履行監護職責,崇川法院對其申請作為佳佳監護人的申請予以支持。
“家長應根據孩子的認知水平、學習能力以及自身素質,因材施教。”本案主審法官顧狄提醒廣大家長,在關注孩子成績之前,首先要關注孩子的身心健康,切勿拔苗助長,甚至做出家暴這樣的極端行為,否則會適得其反,甚至遺害孩子終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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