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代理人辯稱,補充協議是李先生自愿作出,承諾書上未約定離職補償金,原告李先生承諾為違背承諾給公司造成損失即由原告賠償該損失,雙方并沒有約定離職補償金。13萬元為李先生違反承諾中途離職,為賠償公司損失而支付的賠償金。
順義法院供圖
李先生2016年7月從北京大學碩士畢業后,與某公司簽訂勞動合同,不到一年李先生提出離職,但被要求必須賠償13萬元,方可辦理離職及檔案轉出手續。李先生繳納了補償金順利離職,但認為公司索要離職補償金不合理,故訴至北京順義法院要求返還。
10月26日下午,順義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
庭審中,被告公司表示,公司為李先生辦理了北京戶口,李先生的離職給公司造成損失。
離職時被迫繳納13萬元補償金起訴返還
2016年7月,李先生從北京大學碩士畢業后,與某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同時根據公司要求另行簽訂了協議一份,協議大致內容為公司為李先生辦理北京戶口,李先生承諾2016年7月8日至2021年7月7日期間盡職盡責工作,如工作年限內離職的則需要賠償公司15萬元。
李先生稱,他入職該公司后,實際工資收入遠遠達不到面試時承諾的年薪。故擬向公司提出辭職,但被要求必須賠償13萬元才可辦理離職及檔案轉出手續。自己因家庭困難急需良好收入補貼家庭,故2017年4月被迫向公司繳納13萬元的“離職補償金”。
李先生認為公司收取的“離職補償金”不符合法律規定,故訴至順義法院,請求判令被告公司返還原告離職賠償金13萬元。
公司:為對方辦理了北京戶口
庭審中,被告公司代理人辯稱,補充協議是李先生自愿作出的,而且承諾書上未約定離職補償金,原告李先生承諾為違背承諾給公司造成損失即由原告賠償該損失,雙方并沒有約定離職補償金。13萬元為李先生違反承諾中途離職,為賠償公司損失而支付的賠償金。
李先生在職期間,公司足額支付工資,沒有侵犯合法權益,李先生離職前平均工資為9000元左右,勞動合同中沒有對工資作出具體約定。
李先生入職后,公司為其辦理了北京戶口,李先生的離職給公司造成損失。相似案件均判決勞動者支付賠償金,法院應當同案同判維護司法公正與權威。
原告:為取得更好待遇而非取得戶籍離職
原告李先生表示,他離職的原因是被告公司發放工資遠遠低于承諾薪水,他為取得更好待遇而非取得戶籍離職。
李先生稱,他是北大熱門專業碩士畢業,并且有大型互聯網公司實習經驗,對于被告公司的工作完全可以勝任,并表示自己畢業前得到多家公司邀請,被告公司并不是唯一選擇,且北京戶口并非稀缺資源,僅僅是原告考慮工作的因素之一。原告還出示畢業證和學位證證明自己的畢業學校和專業比較熱門,有利于就業落戶。
本案沒有當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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