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濟南中院對一起強奸案二審宣判:年過五旬的男子呂某某因強奸罪獲刑12年。值得關注的是,案發前呂某某還是萊蕪一家學校的校長,相關證據顯示,有的性侵案件就發生在學校的教師宿舍內。
原本是一校之長,如今卻成了階下囚,警方還在其辦公室內搜到了女用催情藥、安全套、驗孕棒等物品?
這到底是怎么回事?
據濟南時報·新時報客戶端11月13日報道,近日,濟南中院對一起強奸案二審宣判:年過五旬的男子呂某某因強奸罪獲刑12年。值得關注的是,案發前呂某某還是萊蕪一家學校的校長,相關證據顯示,有的性侵案件就發生在學校的教師宿舍內。
他被控強奸未成年女孩:
作案前發淫穢信息、索裸照
原審法院認定,2018年以來,被告人呂某某利用其校長的特殊身份,通過電話、QQ等聯系方式與未成年女學生小A(2002年出生)聯系,以對其關心、發送淫穢信息等方式引誘或采取脅迫等手段多次與其在學校內發生性關系。
2017年9月以來,呂某某利用其校長的特殊身份,通過電話、QQ、微信等聯系方式與未成年女學生小B(2001年出生)聯系,以對其關心、發送淫穢信息、買日常用品等方式對小B進行引誘或采取脅迫等手段在該學校內與其多次發生性關系。
2013下半年開學后,呂某某帶領女學生小C(1995年出生)外出招生,呂某某以找地方吃飯為由誘騙小C至一家賓館,呂某某以暴力、脅迫手段強行小C發生性關系。之后至2014年,呂某某又在學校宿舍內多次強行與小C發生性關系。
原審法院認為,呂某某的行為構成強奸罪。呂某某作為對未成年人負有特殊職責的人員對未成年人實施強奸,依法應從嚴懲處。以呂某某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13年。
另有女孩作證稱,呂某某曾借口關心為名,通過QQ、微信索要裸照,繼而伺機實施非禮行為。
案發后,萊蕪警方還在呂某某校內辦公室辦公桌下的抽屜里發現女士激情液一瓶,在辦公室套間內的單人床下發現了三只避孕套,在床墊下發現早孕檢測試條一個。
公安機關調取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證明,呂某某因嫖娼于2016年4月被原萊蕪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罰款5000元。
被告人辯稱無罪:
存不正當關系,但均系“自愿”
宣判后,原公訴機關未抗訴。原審被告人呂某某不服判決。
其認為,第一起案件中,結合案發后小A對呂某某及其家人的態度以及案件的來源并非小A及其家屬報案,因此其與小A發生性關系是雙方自愿的。
呂某某表示,第二起案件中,小B出庭并陳述了未與其發生性關系,呂某某只是實施了欲與其發生關系的行為,小B當庭陳述較為可信,在無其他證據印證的前提下,該起構成強奸罪不成立。庭審中,小B及法定代理人均稱在公安機關第二次詢問時,小B母親并未在場,因此,其陳述作為指控犯罪的唯一有罪證據,在無錄音錄像印證的情況下,該部分證據不應采納。
他還稱,第三起案件中,小C在4年之后公安機關詢問時才被動稱被強奸。二人在雙方家人參與下達成了分手協議,大量證據證實呂某某與小C存在不正當男女關系,系感情糾紛。
其辯護人也以上述理由為其進行辯護,要求對呂某某改判無罪。
隨后,該案今年10月在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不公開二審開庭。
二審出庭檢察員認為,一審判決認定被告人呂某某違背婦女意志,多次對被害人實施強奸行為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上訴人的上訴理由沒有事實依據,建議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有女孩留校負責招生:
自述遭遇多次性侵,并懷孕流產
作證時,受害女孩小A透露,呂某某在當校長時,獲得其手機號碼后經常給其打電話,后來經常在晚上9點多熄燈以后打電話,說一些讓其跟他好之類的話,其當時就很反感,不愿跟他多說話。呂某某還曾在QQ上說,讓其拍私密部位照片發給他。其第一次遭受性侵,時間是2017年寒假,其接到呂某某的電話被騙返校,地點還是在呂某某的教師宿舍里面。
對被性侵害的事情,其一直不敢跟家里和其他人說,害怕丟人,害怕退學了5000多元學費退不回來,不給發畢業證,害怕父母擔心,也害怕呂某某找其麻煩。
被害人小C證明,2013年下半年實習時,呂某某安排其留校干招生工作,其多次被呂某某強奸。第一次是在暑假開學后的一天,呂某某開車載其去招生,隨后呂某某以找個地方吃飯為由去了一家賓館,并以看東西為由將其騙入房間,隨后實施了性侵。而其出于害怕,一直選擇隱忍,甚至因此懷孕流產。
濟南中院:
兩名女孩遭性侵,
依法應對被告人嚴懲
在辯解中,呂某某認為,其與小A平時在QQ上聊天比較隨便,可能有些內容露骨。其自認為與小A之間是一種談情說愛的關系,曾主動要求斷絕,但小A不愿意。因為他得過腦膜炎,記性不好,所以沒有向公安機關供述曾與小C以外的女子發生過不正當性關系。
對于小C,呂某某則辯解,倆人系非正當男女關系,其曾被小C母親扇了兩個耳光。處理倆人關系時,他還曾安排自己的女兒和外甥出面,與小C家人解決,最后給了小C家人兩萬元。
二審中合議庭認為,該案證據確實、充分,且已經形成完全的證據鏈條,均證明了呂某某多次違背被害人的意志強行發生性關系;呂某某的行為符合強奸罪的特征及構成要件,足以認定呂某某系強奸犯罪。而呂某某曾給予一名被害人財物、進行賠償的行為,并不能影響行為依法應認定為強奸的犯罪行為。
最后,本案案發系公安機關在工作中發現被害人可能被性侵害的線索,依職權經向二被害人進行詢問及有關證人進行調查而破獲,二被害人及其家人未及時報案,在司法機關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后,被害人及其他證人如實進行了陳述,故被害人報案的時間早晚并不影響其陳述的客觀性、真實性。
因此,公安機關調取二被害人的陳述程序合法,被害人陳述的內容真實,在一審時經舉證、質證認證后,上述證據均可以作為定案的證據予以采信。
此外,呂某某對小B性侵害證據不足,不予認定,予以糾正。
濟南中院認為,上訴人呂某某系對未成年人負有監護、教育、訓練等特殊職責的人員,而多次對未成年人實施奸淫,侵害婦女二名,作案持續時間較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第25條之規定,對呂某某的犯罪對象、犯罪手段、犯罪持續的時間、地點、次數等犯罪情節以及危害后果進行綜合判斷,呂某某的強奸行為屬于情節惡劣,且應予以從重處罰。呂某某及其辯護人提出要求改判無罪的辯解和辯護意見,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不能成立,不予采納。
近日,濟南中院判決呂某某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為保護個人隱私,受害人均為化名)
來源:本文內容搜集或轉自各大網絡平臺,并已注明來源、出處,如果轉載侵犯您的版權或非授權發布,請聯系小編,我們會及時審核處理。
聲明:江蘇教育黃頁對文中觀點保持中立,對所包含內容的準確性、可靠性或者完整性不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證,不對文章觀點負責,僅作分享之用,文章版權及插圖屬于原作者。
Copyright©2013-2025 ?JSedu114 All Rights Reserved. 江蘇教育信息綜合發布查詢平臺保留所有權利
蘇公網安備32010402000125
蘇ICP備14051488號-3技術支持:南京博盛藍睿網絡科技有限公司
南京思必達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版權所有 百度統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