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杭州市檢察院檢察長陳海鷹出庭支持抗訴的郭某強制猥褻、猥褻兒童案,經二審后獲得改判,原審被告人郭某由犯猥褻兒童罪改為犯猥褻兒童罪、強制猥褻罪,刑期由原來判處的有期徒刑三年零三個月改為五年,同時判決其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五年內禁止從事教育及相關工作。
一罪還是二罪?檢察機關提出抗訴
2017年12月至今年1月,被告人郭某利用在自己家中開設“一對一”輔導班之機,對初二女生小芳(化名)實施猥褻10余次。其中,今年1月27日最后一次猥褻行為實施時,小芳已年滿14周歲,且情節最為惡劣。
今年4月23日,檢察機關以強制猥褻罪、猥褻兒童罪對郭某提起公訴。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郭某多次猥褻兒童,其行為構成猥褻兒童罪;猥褻未滿14周歲的兒童直至滿14周歲,應從重處罰,遂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零三個月。
檢察機關審查后認為,一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量刑不當,依法提出抗訴。杭州市檢察院檢察長陳海鷹帶領未成年人檢察部辦案人員辦理該案,在訊問被告人、審查案件材料、查閱指導性案例的基礎上,依法作出支持抗訴意見的決定。
郭某的猥褻行為應當認定為猥褻兒童一罪還是猥褻兒童和強制猥褻二罪?一審法院判決僅以猥褻兒童罪定罪,是否正確?檢察機關認為,郭某的猥褻行為分為猥褻幼女和猥褻已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兩個階段,符合兩個犯罪構成要件,侵害了兩個不同的法益,以一罪認定無法全面涵蓋受損的法益。陳海鷹指出:“雖然被害人是同一個孩子,但侵害的是不同客體,是兩種犯罪行為,符合不同的犯罪構成要件,應當二罪并罰。”
“這個案件的審理意義,已經超出了案件本身”
今年9月25日,郭某強制猥褻、猥褻兒童案二審在杭州市中級法院不公開審理,陳海鷹出庭支持抗訴。“我要再次重申,這個案件的審理意義,已經超出了案件事實、情節與法律適用的本身。對這個案件的認定與量刑,還應從人文的角度,體現并結合社會公眾的預期、心理感受的程度和社會公德的養成,從更高更寬泛的角度去審視。”
庭審過程中,陳海鷹向法庭進一步陳述了“最后一次猥褻行為具有強制性”“原審被告人的猥褻行為至少在十次以上”等關鍵事實。同時,從對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實行特殊保護的角度,建議法庭對郭某判處從業禁止。“對被告人予以嚴懲,不但能讓其付出代價,起到懲戒作用,更重要的是發揮警示、教育、預防作用,推動引導社會公序良俗的形成。”
郭某當庭表示認罪悔罪,愿意接受法律裁判。
11月6日,杭州市中級法院依法對該案作出終審判決,法院采納了檢察機關全部抗訴意見,判決郭某犯猥褻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零六個月;犯強制猥褻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五年。禁止其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五年內從事教育及相關工作。
未成年人保護一直在路上
案件到這里并沒有結束。
“該案看似偶發,但不可忽視的是案件背后的一些問題,比如對社會培訓機構的監管、師資操守的選擇、職業的涵養與境界、兒童自我保護意識的培養、社會傳統文化與倫理的重塑等。”陳海鷹說,“此案的改判,其意義不僅在于這個案件上,還在于一類案件上;不僅在于該案的法律效果,還在于其廣泛的社會效果;不僅在于起到個案的預防作用,還在于起到面上的預防功效;不僅對推動一類案件的解決具有很大意義,還在于有利于推動良好社會風尚的養成,起到宣示法治的作用。”
近日,杭州市檢察機關向有關職能部門發出檢察建議,建議完善校外培訓機構監管機制,從源頭上杜絕安全隱患;建議通過定期公布校外培訓機構“黑白名單”、聯合制作“告家長書”等檢校聯動形式,強化學生和家長對校外培訓機構的辨識能力和維權意識。同時,檢察機關將繼續通過“檢察官法治進校園活動”“校園安全管理分管負責人培訓”等形式,多維度開展普法工作,構筑未成年人綜合保護的良性生態圈。
原標題:一對一輔導老師竟是“色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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