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教育委員會、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交通委員會聯合印發《上海市校車安全管理規定》通知。
近日,上海市教育委員會、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交通委員會聯合印發《上海市校車安全管理規定》通知。
規定中所稱校車,是指上海市行政區域內依照相關規定取得校車使用許可的學校自有或租賃的,用于接送義務教育學生和學前教育幼兒上下學的7座以上的載客汽車。
接送小學生和幼兒的校車,應當為按照專用校車國家標準設計和制造的小學生和幼兒專用校車。一貫制學校學生應乘坐與其學齡相適應的校車。校車應每半年接受一次安全技術檢驗。
《上海市校車安全管理規定》指出,校車運載學生時,應當配備隨車照管人員。隨車照管人員應符合以下條件:年齡在22周歲以上,不超過60周歲;具有一定的組織溝通能力;身體健康,無傳染性疾病、無癲癇、精神病等可能危及照管安全的疾病病史,無酗酒、吸毒行為記錄;無犯罪記錄。
校車運載學生時,應在規定的位置懸掛校車標牌,開啟校車標志燈;按規定路線、規定時間行駛;在規定站點停靠上下學生時,還應開啟危險警告信號燈(雙跳燈),同時啟用停車指示牌;可在公交專用車道及其他禁止社會車輛通行但允許公共交通車輛通行的路段行駛,但不得在非機動車道上行駛。
校車必須確保一人一座,禁止站立;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員,不得違反國家規定的限速要求。
《上海市校車安全管理規定》還指出,上海市中心城區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學校和公辦幼兒園一般不使用校車。規定中還強調,學校違反《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的,依照國家規定予以處罰;造成學生人身傷害的,學校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學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刑事責任;對民辦學校由審批機關責令暫停招生,情節嚴重的,吊銷其辦學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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