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位法堅持保護學位申請人合法權益的立法目的,健全學位授予爭議的解決途徑和程序要求。
4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法》(以下簡稱學位法)通過審議,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據悉,這是自1981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實施以來的第一次全面修訂。
獲得學位授予資格需要什么條件、履行哪些程序?學術學位和專業學位如何分類培養、分類評價?如何依法處理學位爭議,保障學位申請人和學位獲得者的合法權益?……針對上述問題,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辦公室、教育部政策法規司負責人進行解答。
擴大學位授予單位自主權
對于獲得學位授予資格所需要的條件和程序,學位法第三章對學位授予資格審批制度作了規定。
申請主體上,高等學??梢陨暾垖W士、碩士、博士學位授予資格,科學研究機構可以申請碩士、博士學位授予資格。
審批主體和程序上,學士學位授予資格由省級學位委員會審批,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備案;碩士學位授予資格由省級學位委員會組織審核,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審批;博士學位授予資格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組織審核,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審批。
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辦公室、教育部政策法規司負責人指出,學位法擴大學位授予單位自主權,把實踐中簡政放權的成果法定化,明確符合條件的學位授予單位經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批準可以自主開展增設碩士、博士學位授予點審核。
此外,學位法明確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可以根據國家重大需求和經濟發展、科技創新、文化傳承、維護人民群眾生命健康需要,對相關學位授予點的設置、布局和學位授予另行規定條件和程序,強化國家在學位授予點布局以及加強基礎學科、新興學科、交叉學科建設等方面的統籌作用。
學位法還進一步完善了學位授予條件。規定基本要求、突出分級分類、鼓勵特色發展。其中,根據學士、碩士、博士三個層級分別明確授予條件;按照學術學位、專業學位兩種類型分別規定學位授予條件,進一步體現兩類學位的區別與特點,其中學術學位突出學術研究能力,專業學位突出專業實踐能力。
為探索設立其他學位類型留下制度空間
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辦公室、教育部政策法規司負責人指出,為滿足經濟社會發展對各類人才的需求,學位法明確“學位分為學術學位、專業學位等類型”,這是本次立法的一項重大突破,“既是加快培養多樣化高層次人才的頂層設計,也是對30余年專業學位研究生教育實踐探索的經驗總結。”
特別要指出的是,學位法第二條規定學位類型時專門寫了“等類型”,這為實踐中探索設立其他學位類型留下了制度空間。
2023年,教育部印發《關于深入推進學術學位與專業學位研究生教育分類發展的意見》,指出兩種類型同等地位、同等重要,都是國家培養高層次創新型人才的重要途徑,并進一步強化定位、標準、招生、培養、評價、師資等環節的差異化要求。
上述負責人表示,下一步,將貫徹落實學位法要求,堅持問題導向、尊重規律、整體推進、機制創新,以科教融匯、產教融合為方向,注重對現有人才培養過程的改造升級,加強全鏈條、各環節改革措施的銜接配合,提升人才培養鏈、工作管理鏈的匹配度,增強改革的系統性、可操作性、實效性、長效性,推動培養單位實現內部體制機制變革。
有學術不端等情形將不授予學位或者撤銷學位
此外,學位法在第一條立法目的中明確提出“保障學位質量”,并設專章作出細化規定,全面構建學位質量保障體系。突出自我管理,強化外部監督,強化導師隊伍建設,要求學位授予單位為研究生配備品行良好、具有較高學術水平或較強實踐能力的教師、科研人員或者專業人員擔任指導教師,并建立遴選、考核、監督和動態調整機制;同時規定博士研究生應當努力鉆研和實踐,認真準備學位論文或者實踐成果,確保符合學術規范和創新要求。
學位法還明確法律責任,規定對不能保證所授學位質量的,責令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撤銷相應的學位授予資格;學位申請人、學位獲得者有學術不端等情形的,經學位評定委員會決議,不授予學位或者撤銷學位。
如何依法處理學位爭議,保障學位申請人和學位獲得者的合法權益?對此,上述負責人表示,學位法堅持保護學位申請人合法權益的立法目的,健全學位授予爭議的解決途徑和程序要求。
比如,規定學位授予單位擬作出不授予學位或者撤銷學位決定的,應當告知擬作出決定的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并聽取陳述和申辯;學位申請人對學術評價結論有異議的,可以申請學術復核;學位申請人或者學位獲得者對于不受理其學位申請、不授予其學位或者撤銷其學位等行為不服的,可以申請復核,或者請求有關機關依照法律規定處理。
上述負責人強調,學位授予單位要貫徹落實學位法,依法處理學位爭議。一方面,要加強校內復核制度建設,讓其真正發揮保障權益、化解矛盾的作用,確保制度公平、公正,并向師生公開。
另一方面,要依法依規處理爭議。發生學位爭議時,要嚴格根據法律規定和校內規章制度所明確的要求進行處理,學校的申訴委員會要吸納校外專家代表參與,確保獨立、公正處理爭議,做到事實清楚、程序正當、處理公正、救濟順暢,推動學位爭議實質性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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