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出臺《高等學校實驗室安全規范》,要求高校設立校級實驗室安全工作領導機構,建立健全實驗室安全教育培訓與準入體系,并建立實驗室安全隱患舉報制度。
教育部出臺《高等學校實驗室安全規范》,要求高校設立校級實驗室安全工作領導機構,建立健全實驗室安全教育培訓與準入體系,并建立實驗室安全隱患舉報制度。
2月20日,教育部官網公布教育部辦公廳關于印發《高等學校實驗室安全規范》的通知。《高等學校實驗室安全規范》明確,高校實驗室安全管理工作堅持“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失職追責”原則。黨政主要負責人是第一責任人,分管實驗室工作的校領導是重要領導責任人,協助第一責任人負責實驗室安全工作,其他校領導在分管工作范圍內對實驗室安全工作負有支持、監督和指導職責。
高校應設立校級實驗室安全工作領導機構,明確人員和分工;建立健全全員實驗室安全責任制,配備足額的專職安全人員;建立健全項目風險評估與管控機制;建立健全實驗室安全教育培訓與準入體系;建立健全實驗室安全分級分類管理體系;建立實驗室安全隱患舉報制度,公布實驗室安全隱患舉報郵箱、電話、信箱等。
《高等學校實驗室安全規范》還明確了實驗室安全事故上報制度:出現實驗室安全事故后,高校應立即啟動應急預案,采取措施控制事態發展,同時在 1 小時內如實向所在地黨委、政府及其相關部門和高校主管部門報告情況,并抄報教育部,不得遲報、謊報、瞞報和漏報,并根據事態發展變化及時續報。
根據《高等學校實驗室安全規范》,高校應將實驗室安全工作納入內部檢查、日常工作考核和年終考評內容。對在實驗室安全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履職盡責不到位的個人和所在單位,應予以批評和懲處,情節嚴重的追究其法律責任。發生實驗室安全事故后,依法依規開展事故調查,嚴肅追究責任單位及責任人的事故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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