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學前教育與托育服務條例》將于2023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
12月1日記者從上海市教委獲悉,《上海市學前教育與托育服務條例》(下稱《條例》)經上海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四十六次會議表決通過,將于2023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
為破解學前教育與托育服務發展的瓶頸問題,上海市探索將學前教育與托育服務整合立法。記者注意到,《條例》共分十章六十九條,明確了以政府舉辦的公辦幼兒園為主,構建布局合理、公益普惠的學前教育公共服務體系;同時明確,以家庭照護為基礎,通過開設幼兒園托班,鼓勵和引導社會力量舉辦托育機構,設置社區托育點,支持機關、企事業單位、園區、商務樓宇等提供福利性托育服務,構建普惠多元的托育公共服務體系。
對于托育機構的設立,《條例》規定,應當依法向民政或者市場監管部門辦理登記;申請登記為社會服務機構的,應當依法經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托育機構應當在完成有關登記手續后十五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的區教育部門進行備案,并提交材料。區教育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已備案的托育機構名單等信息,并及時更新。
《條例》還規范了從業人員的基本要求、工資福利以及禁業要求。例如,明確托育機構應配備從事保育、衛生保健、營養等工作的從業人員,社區托育點應配備從事臨時照護、保育、衛生保健等工作的人員。
同時,《條例》規定,幼兒園和托育機構、社區托育點聘任(用)從業人員前,應當進行背景調查和健康檢查,并明確了不得聘任的六種情形:(一)有犯罪記錄的;(二)因實施虐待、性侵害、性騷擾、暴力傷害等行為被處以治安管理處罰或者處分的;(三)有吸毒、酗酒、賭博等違法或者不良行為的;(四)患有不適合從事學前教育與托育服務工作的慢性傳染病、精神病等疾病的;(五)有嚴重違反師德師風行為的;(六)有其他可能危害兒童身心安全,不宜從事學前教育與托育服務工作情形的。
在支持優惠政策上,《條例》指出,各級人民政府通過綜合獎補、購買服務、減免租金等多種方式,支持普惠性民辦幼兒園發展。
托育機構的監管一直是社會關注的問題。《條例》完善了本市托育機構設立和監管制度,明確相關法律責任。例如,幼兒園和托育機構、社區托育點的從業人員不得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兒童,不得實施歧視、侮辱、虐待、性侵害以及其他違反職業道德規范或者損害兒童身心健康的行為。如有違反,由所在機構或者教育部門視情節給予當事人、機構負責人處分;情節嚴重的,由相關主管部門撤銷其資格證書,限制其舉辦幼兒園、托育機構或者從事學前教育與托育服務工作。
記者注意到,近期,上海市教委等10部門聯合印發了《關于加強本市社區托育服務工作的指導意見》。按照計劃,明年要全面建設社區托育點,并開設更多的公辦幼兒園托班,2025年達到千人托位不少于4.5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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