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馬某某依法不予刑事處罰。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邯鄲市人民檢察院提出司法建議、檢察建議,經專門教育指導委員會評估同意,相關公安機關和教育部門依法決定對馬某某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被告人張某某、李某、馬某某故意殺人案一審宣判
2024年12月30日,河北省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被告人張某某、李某、馬某某故意殺人一案,對被告人張某某以故意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對被告人李某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被告人馬某某依法不予刑事處罰。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邯鄲市人民檢察院提出司法建議、檢察建議,經專門教育指導委員會評估同意,相關公安機關和教育部門依法決定對馬某某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張某某、李某(均時年13周歲)與同班同學王某某(被害人,歿年13周歲)存在矛盾,經張某某提議,二人多次共謀殺害王某某后平分王某某錢財。張某某選定一廢棄蔬菜大棚為作案地點,并提前攜帶鐵鍬挖坑進行犯罪準備。2024年3月10日下午,張某某將王某某騙出,因李某的電動自行車需置于被告人馬某某(時年13周歲)家充電,李某騎馬某某的電動自行車載馬某某,張某某騎自己的電動自行車載王某某,共同前往張某某事先選定的蔬菜大棚。途中,李某受張某某指使將二人欲殺害王某某一事告知馬某某。四人進入大棚后,張某某首先持鐵鍬動手并直接實施殺害王某某的行為,李某幫助控制王某某,馬某某見狀離開大棚。張某某、李某共同致王某某死亡后,將尸體掩埋。三被告人騎電動自行車逃離現場,張某某將王某某手機微信賬戶中的錢轉入自己微信后與李某平分,將王某某手機卡取出指使馬某某砸毀,將手機交由李某扔棄。案發后,馬某某首先交代并指引公安人員找到埋尸現場。
河北省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某、李某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其行為均已構成故意殺人罪。張某某、李某經預謀后將被害人王某某殺害并埋尸,手段特別殘忍,情節特別惡劣,作案時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應當負刑事責任。張某某提議殺人并糾集他人參與,提前進行犯罪準備,直接實施致被害人死亡的行為,系共同犯罪中罪責最為突出的主犯。李某積極參與預謀并實施殺人行為,事后與張某某平分贓款,在共同犯罪中亦系主犯,罪責小于張某某。被告人馬某某在去作案現場途中得知被告人張某某、李某欲殺害王某某,并跟隨前往。在目睹實施殺人時,即離開現場,后幫助毀滅被害人的手機卡,參與了張某某、李某殺害王某某的共同犯罪。鑒于馬某某在共同故意殺人犯罪中,未參與犯罪預謀,未實施具體加害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第五款的規定,不予刑事處罰。相關公安機關和教育部門依法決定對馬某某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專家解讀
辦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應當堅持寬嚴相濟、懲教結合,特殊預防與一般預防相統一。解讀這起案件,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思考。
一是對于低齡未成年人的惡性犯罪,依法追訴,不能聽之任之。最高人民檢察院依法作出核準追訴的決定是必要的,為進一步查清案件并通過起訴提交人民法院選擇合法和符合正義標準的處理方案創造了前提條件。特別是在共同犯罪案件中,這樣有利于查清事實,查明在共同犯罪中所處的地位和作用。這起案件,最高人民檢察院經過對事實和證據的認真審查判斷,依法作出核準追訴的決定,符合全社會對于這起案件伸張正義的強烈期待。
二是對未成年人犯罪,依法從輕減輕處罰。對于這起案件,民眾激憤之下,強烈要求嚴懲罪犯,為被害人討回公道。但是,未成年人,尤其是低齡未成年人畢竟有些不同于成年人的身心特點,其心智未臻于成熟,理性不夠健全,對于未成年人犯罪,需要比照成年人犯罪給予從寬處罰。對于未成年人也不適用死刑,這是許多國際上刑事司法的通例,也是我國刑法文明的標志之一。
三是對于未成年人犯罪,應當區分情況進行公正處理。參與此案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各自的犯罪行為、具體情節和應當承擔的罪責,可能存在差異,不能等量齊觀。在這起案件中,第三被告人雖然參與了共同犯罪,但未參與犯罪預謀,未實施具體加害行為,根據刑法第17條第5款規定,不予刑事處罰,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育,在一定期限內限制其人身自由,在封閉場所對其進行矯治和教育,符合這一案件應有的罰當其罪、各得其所、教育挽救的正義標準和刑事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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