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教育部、中央編辦、司法部聯合印發《關于加強教育行政執法 深入推進校外培訓綜合治理的意見》,《意見》是第一個關于校外培訓監管行政執法的專門文件。教育部有關司局負責人就《意見》有關問題回答...
近日,教育部、中央編辦、司法部聯合印發《關于加強教育行政執法 深入推進校外培訓綜合治理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意見》是第一個關于校外培訓監管行政執法的專門文件。教育部有關司局負責人就《意見》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跟小編一起來看——
1.請介紹一下《意見》出臺的背景?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雙減”執法工作。《“雙減”意見》多處強調要加強校外培訓執法,加大執法檢查力度,依法依規嚴懲重罰,形成警示震懾。《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21-2025年)》提出,要加大“教育培訓”等關系群眾切身利益的重點領域執法力度。隨著“雙減”工作的不斷深入推進,一些地方校外培訓監管執法不到位問題逐步顯現,影響“雙減”政策的落實,關乎辦好人民滿意的教育。新形勢新任務要求加強校外培訓監管行政執法工作,對違法違規行為嚴懲重罰,扎實推動“雙減”落地見效,切實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
2.請介紹一下《意見》出臺的過程。
按照《“雙減”意見》精神,《意見》起草組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規定,分析當前校外培訓監管行政執法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問題,總結一些地方開展校外培訓監管執法工作的做法和經驗,借鑒其他行業行政執法工作思路和經驗,形成文件初稿,并廣泛征求了各方面意見建議。
一是征求行政法、教育法等方面專家意見,對政策點進行修改完善,明確《意見》治理的重點和邊界。
二是征求各地教育及相關部門意見建議,對主要政策點和落地措施進行修改完善。
三是教育部與中央編辦、司法部就文本意見達成一致后,又充分征求有關部門意見。
四是征求學校、培訓機構、家長代表、人大政協代表委員等社會各方面意見建議。文件的形成是一個發揚民主、反復醞釀、集思廣益的過程。
3.校外培訓監管行政執法的總體思路是什么?
在指導思想上,《意見》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加強校外培訓監管行政執法工作,全面構建校外培訓執法體系,全面提高校外培訓監管行政執法質量和效能。
在主要任務上,《意見》重在健全校外培訓監管行政執法現有機制,著力推動各地在黨委和政府統一領導下建立各部門聯合執法機制,強化教育行政部門校外培訓監管行政執法職責,增強校外培訓監管行政執法力量,提高校外培訓監管行政執法能力,加強校外培訓監管行政執法保障。加大校外培訓監管行政執法力度,對違法違規行為嚴懲重罰。
在實施效果上,《意見》明確要加快建成權責明晰、管理規范、運轉順暢、保障有力、監管到位的校外培訓監管行政執法體系,依法嚴格查處校外培訓違法違規行為,確保“雙減”工作扎實有效,努力辦好人民滿意的教育。
4. 《意見》如何健全校外培訓監管行政執法現有機制?
“雙減”工作開展以來,各地按照《“雙減”意見》要求,建立“雙減”工作專門協調機制,聯合開展專項治理行動,對校外培訓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查處,初步形成了多部門聯動的校外培訓監管聯合執法的機制,但一些地方仍然存在執法統籌不夠、合力不強的問題。《意見》在總結分析各地現有執法工作基礎上,固化執法經驗,破解執法難題,進一步健全現有機制。
一是健全黨委和政府領導下各部門分工負責的聯合執法機制。校外培訓監管行政執法涉及眾多部門職責,市場監管、網信、公安、體育、文化和旅游及其他相關部門要在黨委和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在各自職責內,對涉及校外培訓的問題進行單獨或聯合監管。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加強對校外培訓綜合執法、聯合執法、協作執法的組織協調。
二是健全校外培訓監管執法“行—行”協同機制。按照“誰審批誰負責、誰主管誰負責”原則,健全審批、監管、處罰銜接機制。加快實現部門間違法線索互聯、監管標準互通、處理結果互認。
三是健全校外培訓監管執法“行—刑”銜接機制。健全校外培訓監管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健全教育部門與公安、檢察、審判機關的信息共享、案情通報、案件移送等制度。
5. 《意見》如何強化教育部門校外培訓監管行政執法職責?
《意見》針對各地治理工作實踐,著重解決不能執法、不愿執法、不會執法的問題。
一是進一步“確權”“授權”。依據《行政處罰法》《教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在對學校具有執法權的基礎上,對校外培訓機構同樣擁有執法權,并明確由各級教育行政部門中負責校外培訓監管的機構承擔具體的校外培訓監管行政執法職能。
二是強調法定職責必須為。行政執法權是行政管理權的重要部分,要求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切實增強依法實施行政檢查、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的意識和能力。
三是明確分級負責。從部、省、市、縣四個層面,明確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在校外培訓監管行政執法方面的職責。
四是確定管理主體。按照“誰審批誰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堅持先證后照,對于數量較多的線下機構,堅持重心下移的原則,明確日常執法檢查、一般違法案件查處以縣級為主。對于少量的線上機構,則由負責審批的省級查處。
6.《意見》對增強校外培訓監管行政執法力量作了哪些要求?
《意見》著重解決一些地方沒有機構、沒有力量執法的問題。
一是明確要求省、市、縣級教育行政部門要結合本地實際,建立健全校外培訓監管機構,承擔本地區校外培訓監管行政執法職能。
二是要求加強執法力量配備,科學設置崗位,統籌各方力量,充實一線執法人員。
三是強調上級機構可按程序調用下級執法人員和資源,確保形成執法合力。
四是要求嚴格實行執法人員持證上崗和資格管理制度,加強執法人員教育培訓,提升專業化水平。
7.《意見》對規范校外培訓監管行政執法作了哪些要求?
規范執法是一項基礎性工作,需要一開始就高度重視,并持之以恒常抓不懈。《意見》明確了相關任務——
一是明確要制定執法清單。執法清單是加強校外培訓監管行政執法的重要依據,是規范執法的前提。教育部將出臺《校外培訓監管行政執法事項指導目錄》并動態調整,各地要出臺細則并抓好貫徹執行。
二是全面推行“三項制度”。校外培訓行政執法公示制度是保障行政相對人和社會公眾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的重要措施,校外培訓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是行政執法活動合法有效的重要保證,校外培訓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是確保行政執法機關作出的重大執法決定合法有效的關鍵環節。只有全面推行校外培訓行政執法“三項制度”,才能逐步推進校外培訓行政執法規范化、科學化、現代化。
三是創新執法方式。適應形勢發展,推行“雙隨機一公開”監管,探索“互聯網+執法”和信用監管方式。《意見》印發后,還將配套出臺執法流程、執法文書,全面推進規范執法,不斷提升執法能力和公信力,切實維護校外培訓監管行政執法隊伍的良好社會形象。
8.如何確保校外培訓監管行政執法取得實效?
“雙減”工作是一項系統工程,校外培訓監管行政執法涉及眾多利益群體,涉及眾多部門職責,必須由各地黨委和政府高位統籌、各部門通力合作,才能確保高效執法、形成震懾。
一是加強黨對校外培訓監管行政執法工作的領導。地方黨委政府要把加強校外培訓監管行政執法、推進校外培訓綜合治理納入重要議事日程,層層壓實責任,保障必要的經費及交通、通訊、取證等所需的條件裝備。
二是加強組織領導。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常態化執法,定期梳理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適時部署集中專項整治,對違法違規問題“亮劍”執法。對潛在風險大、可能造成嚴重不良后果的,要加強日常監管和執法巡查,從源頭上預防和化解違法風險。
三是健全監督機制。要求各地健全校外培訓監管執法監督機制,加強和完善執法案卷管理和評查、執法考核評議等制度。落實“誰執法誰普法”的普法責任制,加強以案釋法。建立校外培訓社會監督員隊伍,拓寬社會監督渠道。
四是加強督導問責。嚴格執行《教育督導問責辦法》,充分發揮督學作用,對落實中央決策部署不力、校外培訓治理不到位及有其他嚴重違法違規情形的,依法對被督導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相關職能部門及其相關責任人進行嚴肅問責。對校外培訓機構違法違規行為嚴懲重罰,形成警示震懾,切實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
來源:微言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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