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1日,教育部聯合工業和信息化部等八部門公布修訂后的《職業學校學生實習管理規定》。
1月21日,教育部聯合工業和信息化部等八部門公布修訂后的《職業學校學生實習管理規定》(下稱《規定》),針對實習內容專業不對口、強制實習、收費實習、簡單重復勞動、中介機構參與、違規安排加班和夜班等問題,進一步劃定“紅線”,提出1個“嚴禁”、27個“不得”。
《規定》首先明確,實習單位應當合理確定崗位實習學生占在崗人數的比例,崗位實習學生的人數一般不超過實習單位在崗職工總數的10%,在具體崗位實習的學生人數一般不高于同類崗位在崗職工總人數的20%。“任何單位或部門不得干預職業學校正常安排和實施實習方案,不得強制職業學校安排學生到指定單位實習,嚴禁以營利為目的違規組織實習。”
《規定》強調,學生在實習單位的崗位實習時間一般為6個月,職業學校和實習單位不得安排、接收一年級在校學生進行崗位實習;不得安排、接收未滿16周歲的學生進行崗位實習;不得安排未成年學生從事《未成年工特殊保護規定》中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安排實習的女學生從事《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中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安排學生到酒吧、夜總會、歌廳、洗浴中心、電子游戲廳、網吧等營業性娛樂場所實習等。
針對實習內容不對口問題,《規定》指出,不得安排與專業無關的簡單重復勞動、高強度勞動,明確實習內容“應基本覆蓋專業所對應崗位(群)的典型工作任務,原則上不得跨專業大類安排實習”“不得安排學生從事Ⅲ級強度及以上體力勞動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的實習”、“安排學生從事高空、井下、放射性、有毒、易燃易爆,以及其他具有較高安全風險的實習”。
針對強制實習問題,《規定》進一步保障學生和家長的知情權,明確了所有學生參加統一組織的崗位實習均應當取得學生、學生監護人或家長簽字的知情同意書,對學生及其法定監護人或家長明確不同意學校實習安排的,可自行選擇符合條件的崗位實習單位。不得強制職業學校安排學生到指定單位實習,不得扣押學生的學生證、居民身份證或其他證件。
中介機構介入實習賺取“人頭費”,是產生強制實習、付費實習的重要源頭,社會反映較為強烈。針對中介機構參與學生實習問題,《規定》明確實習三方協議必須由職業學校、實習單位、學生三方簽署,重申不得通過中介機構或有償代理組織、安排和管理學生實習工作。“違反本規定從事學生實習中介活動或有償代理的,法律法規規定了法律責任的,由相關部門依法依規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針對學生實習加班和考勤問題,在原規定“原則上不得安排學生加班和夜班”基礎上,進一步增加了“不得安排學生在休息日、法定節假日實習”等規定,同時明確“不得簡單套用實習單位考勤制度,不得對學生簡單套用員工標準進行考核”。
針對學生實習報酬和費用的問題,規定實習單位應給予學生適當的實習報酬,原則上不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工資標準的80%或最低檔工資標準、支付周期不得超過1個月,不得以物品或代金券等代替貨幣支付或經過第三方轉發,不得向學生收取實習押金、培訓費、實習報酬提成、管理費、實習材料費、就業服務費或者其他形式的實習費用,不得要求學生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收取學生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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