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修訂有哪些亮點?背后的意義是什么?易凌云對《征求意見稿》中的亮點進行解讀。
11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下稱《征求意見稿》)公布,其中,設立國家教師獎、提升教師準入門檻、教師被定位為“國家公職人員”等話題引發眾多關注。
“整體來說,1993年修訂的《教師法》大概有四千一百多字,現在《征求意見稿》的字數達到9000多,擴充了一倍不止,可見此次修訂的內容是比較多的。”中國教育科學研究院教師發展研究所所長易凌云指出。此次修訂有哪些亮點?背后的意義是什么?易凌云對《征求意見稿》中的亮點進行解讀。
提升學歷要求意味著對教師專業素養要求的提高
記者了解到,我國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于1993年修訂,自1994年起施行,迄今已有27年。
“這二十多年來正好是我國整個社會發展和教育事業發展最為迅速的時期。”易凌云指出,我國教師隊伍無論是總體數量還是專業質量等各個方面都發生了巨大變化,教育事業發展對教師隊伍的要求也在不斷提高。實際上,這些年以來無論從教師發展的理論研究還是從教師隊伍的實踐管理來看,研究成果和現實做法都有很多創新之處,可以說已經走在了相關法律的前面。因此1993年的《教師法》中很多內容已經不適合新時代教師隊伍建設的需要。
例如教師的學歷門檻,1993年的《教師法》要求,取得幼兒園教師資格,應當具備幼兒師范學校畢業及以上學歷;取得小學教師資格,應當具備中等師范學校畢業及其以上學歷;取得初級中學教師、初級職業學校文化、專業課教師資格,應當具備高等師范專科學校或者其他大學專科畢業及其以上學歷等。
而實際上我國有部分地區根據實際要求在教師資格證考試的條件中規定的報考基礎條件之一就是有大專及以上學歷。“也就是說,要進入教師隊伍,起點學歷就是大專。教師資格證考試的條件是適應時代的需要進行調整的。”
可以看到,此次《征求意見稿》中對各類教師取得教師資格應當具備的相應學歷學位分別提出了新的要求:取得幼兒園教師資格,應當具備高等學校學前教育專業專科或者其他相關專業專科畢業及其以上學歷;取得中小學教師資格,應當具備高等學校師范專業本科或者其他相關專業本科畢業及其以上學歷,并獲得相應學位等。
“實際上,提升對教師的學歷要求是高質量教育發展的內在要求,同時也是高等教育普及化的一個必然結果。因為學歷在很大程度上反映教師在職前階段專業知識和專業能力的儲備水平,對學歷要求的提高就是對教師專業素養要求的提高。”易凌云表示。
“國家公職人員”身份是對教師地位和作用的認可
記者注意到,在《征求意見稿》第十三條,明確了教師的“特別身份”:“公辦中小學教師是國家公職人員,依據規范公職人員的相關法律規定,享有相應權利,履行相應義務。”
此處“國家公職人員”的表述對公辦中小學教師地位進行了明確。對此,易凌云解釋稱,“提高教師的政治地位、社會地位、職業地位”是教師隊伍建設的目標。我們以前強調比較多的是教師的專業性,也就是對教師職業地位的認可;這次在《征求意見稿》中明確教師為“國家公職人員”,則是對其政治地位和社會地位的認可在法律層面的認可。
易凌云表示,之所以將教師定位為“國家公職人員”是有法律依據和政策依據的。2020年7月開始實施的《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二條明確指出,政務處分法適用的公職人員,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十五條規定的人員。而按照《監察法》第十五條規定,監察機關主要對六類公職人員進行監察:一是公務員及參公人員;二是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受國家機關依法委托管理公務的人員;三是國企管理人員;四是公辦的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五是基層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六是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由此可見,公立中小學教師是公職人員。
此外,2018年1月20日由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的《關于全面深化新時代教師隊伍建設改革的意見》中對教師是否為公職人員也有明確的定義。該意見第20條專門強調“要凸顯教師職業的公共屬性”,強化教師承擔的國家使命和公共教育服務的職責,確立公辦中小學教師作為國家公職人員特殊的法律地位,明確中小學教師的權利和義務,強化保障和管理。
因此,易凌云認為,《征求意見稿》中明確教師“國家公職人員”的定位也就順理成章了。
設“國家教師獎”還需相應體系設計
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見稿》提出,國家建立教師榮譽表彰制度,設立國家教師獎,對有重大貢獻的教師,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授予人民教育家、全國教書育人楷模、全國模范教師、全國優秀教師等稱號。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健全相應的表彰、獎勵體系,對有突出貢獻的教師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表彰、獎勵。
設立國家教師獎有何重大意義?易凌云指出,目前政府高度重視教師工作,各級政府都會對教師進行表彰獎勵,但獲得表彰獎勵的教師比例很小,這會讓大多數的普通教師認為,表彰獎勵是“可望不可即”的,因此難以起到表彰獎勵應有的激勵作用;另外,雖然現在也有“最美教師”“教書育人楷模”等不同層次的表彰獎勵,但還缺乏制度性的國家層級的針對教師的專門獎勵,這與教師在整個社會中的重要地位不相匹配。
“我理解的建立國家教師獎,并不是說這個獎項的名稱就叫做‘國家教師獎’,而是指一種層級、一種類型的獎勵和榮譽。”易凌云認為,此項內容如果最終通過,就意味著以后國家對此會有制度上的設計,具體實施時會有更詳細的規定,包括獎項名稱、評選周期、范圍、流程、標準等。
此外記者注意到,《征求意見稿》第九條將“對學生進行表揚、獎勵、批評以及教育懲戒”納入教師享有的基本權利中。
教育懲戒,是學校、教師基于教育目的,落實立德樹人根本教育任務的方式和手段。2020年12月,教育部頒布《中小學教育懲戒規則(試行)》,其中對懲戒的定義、實施原則、注意事項,以及懲戒與體罰和變相體罰的界定做了明確的規定。
“將其寫進《征求意見稿》中,把教育懲戒權利賦予老師,實際上既是對教師職務行為的認可和保護,也是對教師專業職責的限定與約束”,易凌云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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