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不得以“研究生”“碩士、博士學位”等名義舉辦課程進修班。
11月19日,教育部印發《普通高等學校舉辦非學歷教育管理規定(試行)》(以下簡稱《規定》),明確面向社會舉辦的非學歷教育不得冠以“領導干部”“總裁”“精英”“領袖”等名義;嚴禁項目整體外包,嚴禁高校委托校外機構代理招生等。
非學歷教育是高校人才培養的重要組成部分。教育部指出,近年來,我國高校非學歷教育蓬勃發展,但也存在部分高校辦學定位有偏差,辦學治校主體責任落實不夠等問題,特別是在與社會機構合作舉辦非學歷教育方面,存在一些逐利傾向,滋生了腐敗風險,影響了高校品牌聲譽。為進一步加強對高校舉辦非學歷教育的規范管理,教育部研究制定了《規定》。
不得冠以“總裁”“精英”“領袖”等名義
《規定》適用于哪些學校、哪些辦學行為?教育部職成司有關負責人指出,本規定所稱非學歷教育是指高校在學歷教育之外面向社會舉辦的,以提升受教育者專業素質、職業技能、文化水平或者滿足個人興趣等為目的的各類培訓、進修、研修、輔導等教育活動。以獲得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畢業證書為目的的自學考試輔導不在本規定的適用范圍內。
《規定》全面規范高校非學歷教育的辦學行為。校內非實體性質的單位、職能管理部門、群團組織及教職員工個人不得以高校名義舉辦非學歷教育。高校獨資、掛靠、參股、合作舉辦的獨立法人單位,不得以高校名義舉辦非學歷教育;法人名稱中帶有高校全稱或簡稱的,如舉辦非學歷教育應納入高校統一管理。
在立項與招生方面,嚴格立項審批,規范項目名稱。高校不得以“研究生”“碩士、博士學位”等名義舉辦課程進修班。面向社會舉辦的非學歷教育不得冠以“領導干部”“總裁”“精英”“領袖”等名義,不得出現招收領導干部的宣傳。
嚴禁項目整體外包、嚴禁委托校外機構代理招生
《規定》對高校非學歷教育辦學提出了規范性要求。明確高校舉辦非學歷教育原則上要以自招、自辦、自管為主,切實落實高校辦學主體責任。在辦學過程中,嚴禁高校委托校外機構代理招生,嚴格控制非學歷教育合作辦學。
《規定》強調,高校應嚴格控制非學歷教育合作辦學,確需與校外機構開展課程設計、教學實施等方面合作辦學的,應對合作方背景、資質進行嚴格審查。如合作方涉及本校教職員工及其特定關系人的,應在立項申報時主動申明。
同時,合作辦學要堅持高校主體地位,嚴禁轉移、下放、出讓學校的管理權、辦學權、招生權和教學權,嚴禁項目整體外包。脫產學習超過一個月的非學歷教育、受委托的領導干部培訓項目,一律不得委托給社會培訓機構,或與社會培訓機構聯合舉辦。
在財務管理方面,非學歷教育辦學所有收入納入學校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隱瞞、截留、占用、挪用和坐支。高校不得授權任何單位或個人代收費,不得以接受捐贈等名義亂收費。嚴禁合作方以任何名義收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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